近年来,登山、攀岩等户外运动的发展迅速,备受崇尚自由和运动的人群推崇,而这种周末出游的新潮旅游模式,越来越受到年轻人的欢迎,他们称呼彼此为“驴友”。随着参与人数的急剧增多,安全事故也随之频发,参与者的人身安全已成为户外运动组织者、爱好者、相关管理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同时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何户外运动事故频发?出现意外事故后,责任该由谁承担?相关法律法规何时出台?
数据统计
事故伤亡多为自发驴友
2009年3月21日,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祖山景区内发生意外事故,通过网络自发组织的100多名网友,翻山越岭进入尚未开放的景区,其中部分人在黑尖顶滑道向下溜滑时突然失控,被甩出滑道,事故造成3人死亡,5人受伤。经过抢救,虽然5名伤者脱离生命危险,但3个鲜活生命的逝去再一次给户外运动敲响了警钟。
据中国登山协会秘书长张志坚博士介绍,20世纪我国每年最多只有几起户外运动伤亡事故,且主要集中在高山探险领域。而进入21世纪以来,每年户外运动死亡人数均保持在10人以上,2008年死亡人数为16人,2006年为23人,伤亡事故的领域也从高山探险蔓延到低山的户外运动,而这些事故几乎都出现在网上自发召集的户外探险队伍中。
来自北京体育大学户外运动中心的林建也告诉记者,户外运动伤亡事故频发,缘于人们对户外运动危险性的认识不够,从思想上无安全意识;对自身了解不够,不知道自己不适合哪些户外运动;驴友召集的渠道比较随意,大多都是通过网络组织,队员间互不了解,团队意识不强;领队的资质不够,有的甚至不合格;不具备户外运动的经验和救援知识,很多人结伴去,坐上车就走,只图兴趣和新鲜。
律师提醒
免责声明并不能完全免责
从事互联网开发和运营工作的驴友墙根蜗牛就是一个户外运动发烧友,扮演着“驴头”的角色,“每次活动前,我们都会声明一旦出现意外,跟其他驴友没有任何关系。”
记者在绿野网浏览时也发现,出游组织者都会在帖子的最后附上所谓的“免责声明”,声明称:凡参加者均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在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后果,赔偿责任领队组不承担,由受损害人依据法律规定和本领队声明依法解决。
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叶勇律师对户外探险运动颇有研究,他表示,“这种网站发布免责声明应被视为无效,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叶勇说,网站或组织者在一定范围内有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免责条款并不能真的一贴就完全免责!”叶勇认为,在自发召集的纯AA制出游方式中,由于组织形式决定了成员对组织者不具有接受服务和依附关系,事前的免责条款的确具有提醒、警示效力。但成员之间约定实施的是一项危险活动,彼此间设定了互助的义务,当活动过程中成员间违背互助义务的宗旨时,免责条款就不管用了,必须在合理范围内承担责任。
而前不久,历经两年时间,“中国驴友第一案”也尘埃落定,二审也一举颠覆了一审判决。法院最终认定包括“驴头”在内的12位驴友均无过错,但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7条的规定,12位驴友还是赔偿了死亡驴友骆某共计25000元。有法律人士评价称,此判例开创了我国在无过错情形下,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判决补偿的先河。
法规难行
户外运动概念模糊是主因
即使每年都会有生命因户外运动而逝去,但这项运动有些趋势是不可避免的:一是参加的人会越来越多。二是伤亡事故的绝对数量在增加,但相对比例在下降。据张志坚介绍,我国在20世纪只有十几家户外运动俱乐部,到了2008年底,专门从事户外运动的俱乐部已经有800多家,还不包括大量自发组织的非专业团体。三是个性化户外运动增多。
户外运动有危险,一旦出现意外事故,追究责任在所难免,那为什么到现在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户外运动的管理法规呢?“我们也非常希望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这项运动,但众多因素使得相关法规的出台在现有条件下难以实现。”对此,张志坚也表示了无奈。
据张志坚介绍,体育和旅游两者概念的模糊化是导致法律法规难出台的主要因素。“目前,旅游逐渐向户外运动方向发展,比如特色旅游和探险旅游;户外运动也有向旅游方面发展的趋势,比如休闲体育。”张志坚说,“制定法律法规必须首先界定服务和约束的对象群体,体育和旅游两者的区分越来越不明显,导致相关部门难以下手。”张志坚说,目前驴友自发组织的出游活动就很难界定是户外运动还是旅游活动。
另外,户外运动应该是提倡群众广泛参与的群众体育运动,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后也应该积极鼓励和呼吁大众参与,“但你只要走进大自然,就意味着危险时刻伴随着你。”张志坚说,“这也就要求法律法规必须同时制定严格的界限,规定哪部分人不能参加,规定哪些项目不适合某些人参加,这本身也是自相矛盾的。目前这对矛盾还没有找到很好的契合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