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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将制定户外运动相关法规 4项户外运动列入高危

[日期:2011-10-20] 来源:华西都市报  作者: [字体: ]

制图姜宣凭

四川将依据《全民健身条例》对高危项目的规定出台相关法规

●攀岩、攀冰、高山探险、山地户外共4项户外运动被列为“高危”后,《全民健身条例》对这些项目的经营和管理上,有相关的处罚规定

昨天,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在北京怀柔召开了高危体育项目场所管理的研讨会。来自全国25个省、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体育局的近80名代表参加了会议。

会议上,攀岩、攀冰、高山探险、山地户外运动共四项体育项目被列入《全民健身条例》中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并对户外运动进行规范化的引导和管理。与此同时,四川省登山协会也将完善地方性户外运动管理法规。“高危”项目的相关国家标准还在讨论阶段。

高危项目不明确

据了解,《全民健身条例》将体育经营场所分为两种:进行一般性体育项目的场所和进行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场所。以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但此前,这项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表示,现在市面上的体育经营活动,哪些是一般性,哪些是高危险性的,对于这些高危运动的界定一直比较困难。

4个项目被界定

昨日,记者获悉,本次全国登山户外工作会议上,将“攀冰”、“攀岩”、“高山探险”和“山地户外”四项体育项目列入了《全民健身条例》中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今天主要讨论了攀岩和攀冰两个项目的相关问题和国家标准,明天还会继续讨论山地户外和高山探险。”四川省登山协会副秘书长刘峰介绍说,《全民健身条例》出台后,新疆广东省依照该条例制定了相关地方法规。四川省登协也曾经起草过地方法规,但是因一些客观原因没能完成立法。

我省将制定户外运动相关法规

记者获悉,《条例》要求,在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方面,除按一般体育项目进行监管外,还要求从事这类项目经营活动的,必须配备符合项目要求的应急救护人员和救护设施,制定可行、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安全救护应急预案;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的项目,要求明示注意事项,设立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明确经营者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前要向体育部门备案等。

在有名称的6千米以上的山峰中,四川拥有36座;有名称的5千米以上的山峰,四川有130座;5千米以上无名字的山峰,四川多达260座。据省登协统计,截至目前,已经查处的国外违规或非法在四川登山的160人;而国内违规或非法登山的人数估计多达千人以上。

刘峰说,《全民健身条例》在对“高危”项目的经营和管理上,有相关的处罚规定。“对于这次四姑娘山驴友违规穿越的类似行为,仍然没有相关的处罚法律法规。但是今后,我们会依照《全民健身条例》,来制定完善四川省的相关地方法规。”刘峰说。

新闻背景

近年户外运动升温安全事故频发

近年来,我国登山户外活动安全事故频发。2009年6月26日,四姑娘山长坪沟婆缪峰山难一死一伤。同年9月,6名俄罗斯探险者在和田玉龙喀什河自助漂流时突然失踪,中俄双方的搜救工作进行了21天,仅仅成功营救了3名幸存者。今年10月2日,两名山友攀登雪宝顶途中,遭遇雪崩、滑坠,造成一死一伤。今年5月底,两名南京籍驴友徒步穿越四川卧龙—龙眼—海子沟一线失踪至今,紧接着在10月“黄金周“期间,由9名驴友和4名背夫1名向导组织的队伍,在穿越同一线路时受困,相关部门出动上千人次搜救。

“2009年10月1日国务院颁发实施了《全民健身条例》,但条例中第三十六条提到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一直空缺。”参加此次会议的四川省登山协会副秘书长刘峰说:“中国内地首起山难,是1957年发生在四川境内的贡嘎山山难,一共有4人遇难。可随着户外运动急剧升温,各种因不规范管理造成的危险也频频发生,户外运动事故在2009年达到了井喷,19起事故一共造成44人遇难,一系列事件为户外运动管理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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