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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消协点评11条旅游合同霸王条款

[日期:2007-06-01] 来源:乐途旅游  作者: [字体: ]
  9月13日,北京市消费者协会首次就旅游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进行公开点评,对9家旅行社的合同条款进行分析,并提出修改建议。市消协有关负责人说,眼下一些旅游服务企业在旅游合同中设置了种种不公平格式条款,达到减免自身责任,增加消费者义务的目的。他们希望通过此次点评引起全社会对旅游合同“霸王条款”的关注,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经济秩序。

  利用合同减免自身责任

  旅行社可单方面改行程

  合同:“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甲方(经营者)保留对行程进行调整的权利。” (北京神舟国旅集团)

  点评:该条款的不公平之处是设定“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的条件,及甲方所保留的“对行程进行调整”的权利。如甲方保留此项权利,就意味着甲方可任意以任何理由变更合同中“行程”的主要内容。甲方对行程的调整属于单方变更合同。

  建议:取消此不公平条款。

  遇意外只找保险公司

  合同:“乙方(消费者)如遇意外事故造成乙方伤害的,甲方负责通知保险公司立案,同时协助保险公司调查核实,以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为限,甲方不承担任何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以外的费用。”(北京春畅旅行社)

  点评:实际上意外事故有的是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因此,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建议:增加甲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条款。

  借口及时善后不赔偿

  合同:“经营者不承担违约责任情形:第4项规定:质量问题发生后,乙方(经营者)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的。” (北京密云县旅游咨询服务中心)

  点评:该合同格式条款免除了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建议:改为“质量问题发生后,乙方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仍不能弥补甲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违约只赔直接经济损失

  合同:“甲方(经营者)在下列情况下须承担责任: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与乙方(消费者)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而造成乙方直接经济损失的”。(北京神舟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

  点评:该条款规定,只有在对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时,甲方才承担责任。按照公平原则,在没有给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时,甲方未达到与乙方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建议:改为“甲方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与乙方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给消费者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取消游团只退费不赔偿

  合同:“甲方(旅行社)如果取消团队计划(因不可抗拒之因素或不够成团人数时),甲方应提前3天通知乙方(消费者),并全额退还所收预付款或团款。”(北京春畅旅行社)

  点评:因不可抗力取消团队计划,消费者不要求赔偿。但对于因旅行社组团人数不够而取消团队计划,旅行社应承担违约责任。

  建议:增加“因组团人数不够而取消计划的,向消费者全额退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不能成行及时通知就不赔

  合同:“甲方(经营者)收取乙方(消费者)的全部费用后,因甲方的原因不能成行,应提前3天通知乙方,否则应付乙方已交团款的10%作为违约金。” (北京欢乐之旅旅行社)

  点评:该条款是经营者有意设置免责条款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如果经营者在履行通知行为后,就可以对自己本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进行免责吗?

  建议:改为“甲方收取乙方的全部费用后,因甲方的原因不能成行,应提前3天通知乙方,同时支付乙方已交团款的10%作为违约金”。

  借合同增加消费者义务

  出现自然单间游客补房费

  合同:“报名出现自然间(单男或单女)请补交房差或视情况安排三人间。”(北京神舟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

  点评:旅行社是旅游组团的组织者,自然单间的出现,并非消费者过错,而是旅行社组织不当造成的。出现自然单间,应由旅行社与宾馆(旅馆)协商解决,不应强迫由消费者补交房差。在低于出团前约定的住房标准条件下安排住宿,在消费者同意的前提下,经营者应退还房间差价。

  建议:取消该格式合同条款中不公平内容。

  改变出团日期退团要赔钱

  合同:“由于旅行社组团人数不够而不能成行的,旅行社可变更出团日期,旅游者应依据变更后的团费标准付费,旅游者也可以选择退团,但仍需承担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并依情况须支付30%~80%的赔偿金。”(北京迁茂旅行社)

  点评:该合同格式条款属于违法显失公平的条款。“由于旅行社组团人数不够而不能成行的……”这一条件即明确无法出行的原因为旅行社所致。在这一前提下,还要求旅游者另付费或退团须交赔偿金,显失公平。由于经营者的责任,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应依法给予消费者相应的赔偿。

  建议:改为“由于旅行社组团人数不够而不能成行需变更出团日期的,旅游者可自行选择是否参团。消费者退团的,经营者应退还其所交费用,并承担相应损失”。

  不可抗力变行程费用自理

  合同:“因人力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行程变更、延误所产生的费用由客人自理。” (北京云麓旅行社有限公司)

  点评:合同签订后,旅行社和游客是完全平等的民事主体,二者的权利义务应当对等。遇到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行程变更、延误时,只规定游客一方需要承担损失,显失公平。

  建议:改为“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行程变更、延误所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协商合理分担”。

  借合同规定不对等权利

  违约时消费者多赔20%

  合同:“甲方(消费者)因故申请取消原订旅游计划,乙方(经营者)可按下列情况处理:……48小时内至24小时之前,收取全款30%的损失费;……乙方(经营者)因故取消原订旅游计划,……48小时内至24小时之前取消的应按全款10%赔偿甲方(消费者)。” (北京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点评:该合同格式条款在违约的承担责任中显失公平:48小时至24小时之内取消旅游计划,如果是经营者的责任则按总款项的10%赔偿消费者;反过来,如果消费者在上述时间内退团,却要按总款项的30%向经营者支付违约金。

  建议:修改此条款,将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对等。

  另外,北京华堂旅行社的合同中也有类似不公平条款。该社合同规定,消费退团,须承担经营者已经为办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必要费用,并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付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0%做违约金;经营者取消团队计划,只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异地交通客票费用后余额的10%做违约金。违约赔偿不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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