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驴友“生死状”难免责
杨先生是名骨灰级“驴友”,很喜欢在户外寻找乐趣。 8月底的一天,杨先生如约与众“驴友”见面,然而,组织者李先生却掏出了一纸免除责任协议书,要求参加者签字。协议上面写着:活动组织者、同行人员不对此行的质量、安全负任何责任。在旅行过程中如果出现意外事故,都由“驴友”自己负责,与组织者毫不相干。 和杨先生要好的一位老驴友说,大家出去玩都不希望出事,但万一出了事,事情就很难说清楚,有了这份“生死状”,事情就变得简单多了。 真的是这样吗? 实际上,“生死状”并非严格的合同或契约,究竟能否免责,还要视情况而定: 如果参游“驴友”是自发组织的,并没有谁牵头,若有人发生意外,“驴友”们相互间签订的这份“生死状”则可以成为免责依据,其他人可以不用承担责任;如果有“驴头”组织,即使同样为AA制,签订的“生死状”也是没用的,“驴头”还是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是带有营利目的的俱乐部组织的,即使有所谓的“免责条款”,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俱乐部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为此,提醒广大“驴友”,在自助游、自驾游这些新兴的旅游方式面前,我国的法律尚存在空白,出游时还是应当尽可能通过正规渠道,选择有经营资质的经营单位出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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