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背景:
阅读新闻

外出旅游别大意合同条款要看清

[日期:2007-06-01] 来源:乐途旅游  作者: [字体: ]
  春节临近,律师为准备出游的市民维权支招

  外出旅游已经成为大部分消费者节日休闲的生活方式,但在旅游途中,消费者与旅行社之间难免会出现一些不愉快的纠纷。春节将近,为了给准备出游的市民提个醒,记者精选了两个案例并约请了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曾超等律师通过对这两个案例的分析,为市民解答如何避免旅游途中的纠纷以及出现纠纷后如何维权等问题。

  精选案例1

  自费 景点被取消游客状告旅行社

  市民刘某因某旅游公司将包含在旅游合同之内的自费景点项目取消,故而将旅游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旅游公司赔偿他各项损失合计2130元。

  消费者

  私自取消自费景点应赔偿

  刘某称,他与某旅游公司签订了旅游合同,参加旅游公司组织的成都、九寨沟、乐山七天游,合同附件行程表中写明第五天行程包含游览都江堰景点,门票人民币60元及车费20元自费。刘某依约交纳了团费人民币3l30元。但在去都江堰途中,导游以自费项目可去可不去为由要求团友举手表态,刘某因听力差没听到未表态,另两名团友极力要求前往也无效,故未去都江堰。

  旅游公司

  执行自费项目须全体客人同意

  某旅游公司认为,游览都江堰属自费项目,因旅游法规对自费项目没有详细约定,所以在旅游行业惯例中,执行自费项目前必须征得全部客人的同意。否则,导游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增加自费项目将受到处分。

  法院

  擅自取消景点构成违约

  罗湖法院认为,刘某与某旅游公司签订合同附件行程表已包含自费游览都江堰景点项目,而刘某未表示同意取消,该项目应当履行。某旅游公司擅自取消游览都江堰景点项目,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责任。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规章,未对自费项目的赔偿作出规定,因此,无法依据此规章确定赔偿数额。法院判决:某旅游公司应赔偿损失费人民币400元给刘某。

  律师点评

  旅行社违约应承担责任

  旅行社与游客签订了书面的旅游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游客按合同约定支付了费用,旅行社也应当照约定的时间组织旅游的义务,如果违反约定,除因不可抗力和游客自身的原因外,旅行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iouter.com】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版权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非(iouter.com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果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9608691@qq.com 或电话:189六四五六4971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收藏 推荐 打印
热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