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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旅游大使冠军总决赛赛事规则

[日期:2007-06-01] 来源:乐途旅游  作者: [字体: ]
  分赛区管理规则

  世界旅游大使冠军总决赛分赛区

  世界旅游大使冠军总决赛分赛区执行严格的赛事组织、考评和监控程序,并保持高度才艺水准。世界旅游大使冠军总决赛分赛区接受世界旅游大使冠军总决赛国际执行委员会的授权,负责2007年分赛区的主办和经营、实施。

  分赛区管理规则

  1. 分赛区承办机构由国际旅游大使冠军总决赛国际组委会唯一授权机构—北京四海伟业文化传 媒有限公司和世界旅游大使冠军总决赛国际执行委员会共同确认授权,并具有唯一性。承办单位全权负责分赛区的宣传推广、组织实施和商业运作,在授权机构规定的权限内和在授权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完成分赛区的组织实施和商业运作;

  2. 分赛区承办机构在分赛区举办地成立分赛区组委会,并可在分赛区组委会的名义下成立分赛区执委会。以便更有效地组织实施分赛区和广告经营工作;

  3. 分赛区承办机构在分赛区承办工作过程中严格履行承办协议,遵守国家和当地的法律、法规,确保活动在当地安全、顺利、圆满完成;

  4. 分赛区承办机构须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并承担全部商业运作和实施的法律责任。如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的行为,大赛授权机构有权取消其活动承办资格;

  5. 严格按规定使用本次活动的名称、标识、吉祥物等识别系统;

  6. 严格参赛选手的管理,杜绝意外事故的发生,保证参赛选手的安全,如有任何意外发生,省级承办机构负担一切责任;

  7. 自觉接受大赛组委会执行委员会的监督检查,尊重评判委员会的评判,维护大赛的品牌形象。

  分赛区参赛选手规则章程

  所有参赛选手必须遵守以下规则章程。选手所犯的任何错误都会导致被取消参加“2007世界旅游大使冠军总决赛 分赛区”的资格。

  一、参赛资格:

  1. 必须是单身,自然人。年龄16岁至27岁之间(以身份证为准),身高不低于1.65米。

  2.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 身体健康,没有接受过医学整容或变性手术。

  4. 必须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且没有任何不良行为记录。

  5. 必须没有与任何经纪或代理机构签订任何经纪或代理合约。

  二、大赛规则:

  1. 世界旅游大使冠军总决赛国际执委会有权拒绝和接受任何所收到的申请。

  2. 在任何情况下,世界旅游大使冠军总决赛国际执行委员会指定的评判长的裁决是最终的且不回复任何询函。

  3. 世界旅游大使冠军总决赛国际执委会拥有本规则章程的唯一解释权。世界旅游大使冠军总决赛国际执委会的决定将是最终的且具有法律效力的。世界旅游大使冠军总决赛国际执委会授权分赛区组织委员会执行本规则章程。

  4. 如果任何选手或获胜者不能兑现自己的承诺或不能遵守大赛的规则章程,分赛区组织委员会将完全有权力取消她作为参赛候选人或获胜者的资格。

  5. 在分赛区比赛举办期间,分赛区组织委员会对参赛者所丢失的任何钱财不负任何责任,对参赛者所发生的其他事故负责。

  6. 如果有选手因违反规定面临被取消参赛资格或在决赛中参赛选手申请弃权,分赛区组织委员会拥有更换世界旅游大使冠军总决赛分赛区选手的权力。

  7. 如果获奖者不能兑现依照大赛规则章程中所作的许诺,且不签订获奖合同,分赛区组织委员会有权收回她的头衔并收回所有的奖金,并把奖项再颁给紧跟着的下一名选手。

  三、参赛选手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1. 参赛者必须于分赛区组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到达竞赛举办地。

  2. 参赛者从到达大赛举办地时起至大赛盛会结束时期间,言谈举止要得体,自觉维护大赛的品牌形象。

  3. 参赛者在大赛期间应遵守分赛区组织委员会的安排,积极认真的参加组织者安排的所有盛大的集会,除非提前向分赛区组织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得批准,否则不可找任何借口不参加。

  4.参赛者同意并允许分赛区组委会、执委会和世界旅游大使冠军总决赛国际组委会、执委会使用选手提交的照片以及在大赛期间拍摄的所有照片,同意并允许分赛区组织委员会、执委会和世界旅游大使冠军总决赛国际组委会、执委会为了宣传或商业目的在任何公众媒体上使用选手照片。选手照片不再归还本人。

  5.参赛者在分赛区组织委员会的提前通知下,须与分赛区组织委员会的宣传人员一起参加商业推广宣传活动或拜访慈善组织机构等。

  6. 参赛者须参加分赛区组织委员会组织的竞赛宣传推广活动,在电视、广播、时装表演等任何媒体上亮相。

  7. 参赛者在竞赛期间不可接受任何私下的约会和雇佣,不得未经分赛区组织委员会的批准接受新闻记者或媒体的采访、拍照。

  8. 参赛者必须积极认真的参加分赛区组织委员会安排的训练。

  9. 参赛者须与正式参赛表格一起提供3张明信片大小的照片(2张正面的、1张全身的),这些照片不再归还其本人。

  10. 参赛者有义务按分赛区组织委员会的要求,于分赛区比赛结束后在举办地或其他地方参加分赛区组织委员会在决赛后安排的各项活动,如个人展示或商业推广活动等,但分赛区组织委员会安排此类活动时间不得超过15天。

  11. 参赛者应在分赛区组织委员会宣布全部竞赛活动结束后的2天内回到她的生活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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