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委
1.赛区评委会由7人组成,其中评委主席由大赛国际组织机构指派,另外6人由主办地推荐产生。
2.大赛国际组织机构选派的评委主席由演艺界名人、模特、摄影等专家或执委会主要官员担任,主办地推荐的评委分别由当地旅游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外语专家和当地文化艺术界知名人士组成。
3.赛区的预选赛及选拔赛由各分赛区自行组织评委评选,国际组织机构选派的赛区评委主 席只参与赛区决赛阶段的评判工作。
4.为保证比赛的公正性和连续性,赛区参加决赛阶段评判的评委必须参加本赛区前期比赛的评判工作。
二、评判内容
赛区的评判标准主要从选手的体态条件、表演能力和综合素质(才艺及文化测试)三方面进行评判。
1.体态条件
A、身体健康情况;
B、身材、体形、体态、头发、皮肤及五官状况;
C、神态、步态的自然协调性和总体体态的和谐程度以及肢体语言的表现力等。
2.综合素质(才艺及文化测试)
A、基本技能技巧的掌握程度;
B、艺术基础水平(包括对音乐、美术、舞蹈和其他艺术形式的感知力);
C、旅游知识、历史文化知识、自然常识、思维分析、知识运用能力及对事物判断力;
D、文化基础知识水平、英语听说能力及个人综合修养状况等。
3.表演能力
A、对泳装、晚装、才艺的表现及编导意图的理解;
B、对神态、步态造型等技能技巧的综合运用处理;
C、对舞美、灯光和音乐设计的感知能力及特定舞台艺术氛围中的表演、展示能力;
D、对化妆、发型、服饰、试装、设计后形象造型的自我认同感和能动表现力;
E、镜头前的感觉和表现力(包括摄影和录像)及演讲表达能力。
三、评判标准
赛区决赛按百分制计算,设满分为95分,其中:参赛选手的基础分占75分;体态条件占5分、综合素质(才艺及文化测试)占8分、表演能力占7分。
1. 体态条件
A、身体健康情况占1分;
B、身材、体形、体态、头发、皮肤及五官状况占2分;
C、神态、步态的自然协调性和总体体态的和谐程度占2分。
2. 综合素质
A、基本技能技巧的掌握程度、艺术基础水平(包括对音乐、美术、舞蹈和其他艺术形式的感知力)占2.5分;
B、旅游知识、历史文化知识、自然常识、思维分析、知识运用能力及对事物判断力(其中家乡旅游景观和人文历史讲演)占3分;
C、文化基础知识水平、个人综合修养状况占3分;
D、英语听说能力占1.5分。
3. 表演能力
A、泳装、晚装的表现及对编导意图的理解;对神态、步态造型等技能技巧的综合运用处理占2分;
B、对舞美、灯光和音乐设计的感知能力及特定舞台艺术氛围中的表演、展示能力占1分;
C、对化妆、发型、服饰、试装、设计后形象造型的自我认同感和能动表现力占1分;
D、镜头前的感觉和表现力(包括摄影和录像)占1.5分;
E、演讲表达能力占1.5分。
四、评判要求
1、外语部分的评判由外语评委进行评判,外语评委不参与其他赛项的评判工作。
2、评委在评判中,必须在各赛项所规定的分值内根据各参赛选手的实际情况进行打分。为了能够准确地反应出各参赛选手的真实水平,部分赛项可按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的计分方式进行打分。
3、选手最后的得分是由选手基础分+评委的平均分+英语分构成,计算时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4、赛区决赛的前期比赛应参照以上比赛内容及评判标准进行,预赛和选拔赛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少比赛内容。
五、评委守则
为保证大赛评判工作公开、公正、公平、顺利的进行,保证评判委员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特制订本守则:
1. 大赛评委在执行大赛国际组织机构授权的评判工作中应做到清正廉洁、秉公办事。
2. 大赛评委应严格执行大赛国际组织机构所规定或确定的评判程序和评判原则。
3. 大赛评委主席负责主持评判工作,评判结果须经各评委签字方可生效。大赛评判资料、档案和评审会议内容,未经大赛国际组织机构同意,不得向外界公开。
4. 大赛评委在评判工作中出现意见分歧时,应顾全大局、少数服从多数,并服从大赛评委主席的最终裁决。
5. 大赛评委应注重着装和个人整体形象,在工作期间须穿着正式服装。
6. 大赛评委如有违背评委守则或无故迟到、缺席、作弊,给大赛评判工作造成不良影响者,大赛国际组织机构有权取消其评委资格,并向大赛公布。
1.赛区评委会由7人组成,其中评委主席由大赛国际组织机构指派,另外6人由主办地推荐产生。
2.大赛国际组织机构选派的评委主席由演艺界名人、模特、摄影等专家或执委会主要官员担任,主办地推荐的评委分别由当地旅游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外语专家和当地文化艺术界知名人士组成。
3.赛区的预选赛及选拔赛由各分赛区自行组织评委评选,国际组织机构选派的赛区评委主 席只参与赛区决赛阶段的评判工作。
4.为保证比赛的公正性和连续性,赛区参加决赛阶段评判的评委必须参加本赛区前期比赛的评判工作。
二、评判内容
赛区的评判标准主要从选手的体态条件、表演能力和综合素质(才艺及文化测试)三方面进行评判。
1.体态条件
A、身体健康情况;
B、身材、体形、体态、头发、皮肤及五官状况;
C、神态、步态的自然协调性和总体体态的和谐程度以及肢体语言的表现力等。
2.综合素质(才艺及文化测试)
A、基本技能技巧的掌握程度;
B、艺术基础水平(包括对音乐、美术、舞蹈和其他艺术形式的感知力);
C、旅游知识、历史文化知识、自然常识、思维分析、知识运用能力及对事物判断力;
D、文化基础知识水平、英语听说能力及个人综合修养状况等。
3.表演能力
A、对泳装、晚装、才艺的表现及编导意图的理解;
B、对神态、步态造型等技能技巧的综合运用处理;
C、对舞美、灯光和音乐设计的感知能力及特定舞台艺术氛围中的表演、展示能力;
D、对化妆、发型、服饰、试装、设计后形象造型的自我认同感和能动表现力;
E、镜头前的感觉和表现力(包括摄影和录像)及演讲表达能力。
三、评判标准
赛区决赛按百分制计算,设满分为95分,其中:参赛选手的基础分占75分;体态条件占5分、综合素质(才艺及文化测试)占8分、表演能力占7分。
1. 体态条件
A、身体健康情况占1分;
B、身材、体形、体态、头发、皮肤及五官状况占2分;
C、神态、步态的自然协调性和总体体态的和谐程度占2分。
2. 综合素质
A、基本技能技巧的掌握程度、艺术基础水平(包括对音乐、美术、舞蹈和其他艺术形式的感知力)占2.5分;
B、旅游知识、历史文化知识、自然常识、思维分析、知识运用能力及对事物判断力(其中家乡旅游景观和人文历史讲演)占3分;
C、文化基础知识水平、个人综合修养状况占3分;
D、英语听说能力占1.5分。
3. 表演能力
A、泳装、晚装的表现及对编导意图的理解;对神态、步态造型等技能技巧的综合运用处理占2分;
B、对舞美、灯光和音乐设计的感知能力及特定舞台艺术氛围中的表演、展示能力占1分;
C、对化妆、发型、服饰、试装、设计后形象造型的自我认同感和能动表现力占1分;
D、镜头前的感觉和表现力(包括摄影和录像)占1.5分;
E、演讲表达能力占1.5分。
四、评判要求
1、外语部分的评判由外语评委进行评判,外语评委不参与其他赛项的评判工作。
2、评委在评判中,必须在各赛项所规定的分值内根据各参赛选手的实际情况进行打分。为了能够准确地反应出各参赛选手的真实水平,部分赛项可按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的计分方式进行打分。
3、选手最后的得分是由选手基础分+评委的平均分+英语分构成,计算时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4、赛区决赛的前期比赛应参照以上比赛内容及评判标准进行,预赛和选拔赛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少比赛内容。
五、评委守则
为保证大赛评判工作公开、公正、公平、顺利的进行,保证评判委员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特制订本守则:
1. 大赛评委在执行大赛国际组织机构授权的评判工作中应做到清正廉洁、秉公办事。
2. 大赛评委应严格执行大赛国际组织机构所规定或确定的评判程序和评判原则。
3. 大赛评委主席负责主持评判工作,评判结果须经各评委签字方可生效。大赛评判资料、档案和评审会议内容,未经大赛国际组织机构同意,不得向外界公开。
4. 大赛评委在评判工作中出现意见分歧时,应顾全大局、少数服从多数,并服从大赛评委主席的最终裁决。
5. 大赛评委应注重着装和个人整体形象,在工作期间须穿着正式服装。
6. 大赛评委如有违背评委守则或无故迟到、缺席、作弊,给大赛评判工作造成不良影响者,大赛国际组织机构有权取消其评委资格,并向大赛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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