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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行遇险,驴友该不该担责?

[日期:2008-05-04] 来源:深圳晚报   作者:深圳晚报 [字体: ]
 深山探险徒步穿越露天野营海上漂流……只要有人担当“驴头”,发出号召,就会引来“驴友”纷纷响应。自助游,玩的就是轻松随意,玩的就是心跳刺激。

  然而,由于目前我国对自助游尚缺法律规范,每年假期,都会有不少“驴友”因经验不足、准备不够或安全意识淡薄,出现一些意外事故或纠纷,甚至发生因人身意外损害索赔案件。据有关方面的统计,近几年来约有15000人在自助旅游时遇险,其中约100多人死亡。

  其中,还有两个典型案例——在自助游期间发生的人身意外损害,死者家属对“驴头”甚至“驴友”提出了赔偿的诉讼请求。

  但是,这两个类似案件,不同的法院却有着不同的判决结果。这两个看似矛盾的判决结果,留给了人们深思的话题:自助游出现的人身意外损害,到底责任该由谁负?目前各地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没有统一的判决尺度的情况下,深圳律师借用了一句股市常用语提醒广大“驴友”:“驴游”有风险,出游需谨慎。

  案件回放:

  两起类似案件 两个不同判决

  截至目前,我国有两起影响较大的自助游民事诉讼案。今年1月8日,北京一审法院审结了原告孙先生夫妇状告“驴头”郝先生、张女士及北京某网站人身损害赔偿,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情发生在去年3月6日,郝先生和张女士在北京某网站发布户外活动“征集令”,组织“下马威——灵山——灵山古道——洪水口”自助游,某电视台女编辑小颖看到帖子后,跟帖表示参加。活动从3月10日早晨开始,根据郝先生事后描述,该次活动将原定的线路改变为“从柏峪经黄草梁到北灵山穿越”。在行进过程中,行走时间大大超出原计划,直至3月10日午夜,队员已不间断行走超过12小时,“驴友”小颖出现了虚脱症状,后经多方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小颖当时由于寒冷环境引起体温过低,全身新陈代谢和生命机能抑制造成死亡。

  小颖的父母孙先生夫妇认为,郝张二人发起并组织这次户外活动,造成参加人员死亡的损害结果,具有疏忽大意、未尽职责的重大过失,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而北京某网站为追求点击率,盲目鼓励并支持存在风险及安全隐患的户外活动计划,未尽管理、指导职责,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此活动直接导致了小颖的死亡结果,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两位老人三方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0万余元。

  而就在一年前的6月底,广西一自助游团员也发生了类似的安全事故,而当地法院的判决结果却与北京小颖案大相径庭。当时,广西一爱好自助游的陈某在网上发帖,召集到武鸣境内的大明山赵江进行露营旅游活动。骆某与朋友在网上报名表示参加此次露营活动。7月8日,13名自助游“驴友”来到武鸣县两江镇赵江河床上扎帐篷露营。然而,谁也没想到的是,第二天凌晨,赵江山洪暴发,“驴友”骆某不幸被山洪冲走身亡。事件发生后,骆某家长将同行的12名“驴友”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对骆某的死亡共同承担责任,并提出了约35万元的赔偿要求。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发帖人陈某、死者骆某以及其他11名“驴友”都负有不同程度的责任。“驴头”陈某承担60%的责任,死者骆某和其他“驴友”分别承担25%和15%的责任。旅伴必须集体向骆某的家属赔偿死亡补偿、精神损害抚慰等共计21万余元,其中“驴头”要承担16万余元赔偿。
 
  案件判决:

  不赔说:自助游风险责任自担

  北京自助游人身意外损害一案,一审法院没有支持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从事社会活动的特定场所的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都要尽社会活动安全保障义务。小颖是在登山过程中死亡,事发地点属对公众开放的自然风景区,而组织者郝张二人虽制定了出行线路,但其显然均不具备对环境的控制能力和管理责任,而且小颖至事发时止尚未实际交纳费用,没有证据显示二人是以盈利为目的组织此活动。因此二人不承担应对产品或服务承担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经营者义务。

  另外,郝张二人在免责声明中对领队的权利、义务做出的说明,其中没对安全保障义务作出承诺。二人所计划的出行地点属开放性的风景区,对旅游者并无条件限制或禁入情形;根据法医尸检报告显示,由于寒冷环境引起小颖体温过低,全身新陈代谢和生命机能抑制造成死亡,排除了人为因素造成的可能性。现有证据不能表明小颖在活动早期即已出现体力不支等症状,当晚出现特殊情况后,郝先生及参加活动人员履行了必要的救助义务。小颖作为对其行为具有完全认知能力的民事主体,完全可以根据免责声明中的风险提示及对户外登山活动的认识做出判断,根据自身状况对活动加以选择。

  判赔说:组织者收钱就要担责

  而广西一案,则出现了与其相反的认定。一审法院认为,活动组织者制定了此次户外活动的日期、路线等,应该被认定为是活动的组织者。由于自助游组织者以“AA制”名义向旅伴收取费用,未能证明没有任何盈余又不曾退过款给同伴,法院推定其一定程度上具有营利性质。法院同时认为,组织者陈某没有相关资质,组织此类活动有一定的违法性;作为活动的发起人,对探险活动的危险性应具有前瞻意识,对指导其他“驴友”认识困难、克服困难和危险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其对天气形势判断失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选择了在南方的暴雨季节在河谷中安扎帐篷露宿,也没有安排专人守夜,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法院认为组织者陈某具有疏忽大意、疏于防范等过失,应该负最大责任。一审法院同时认为,其他旅伴没有任何人提出防范风险的建议,也没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均存在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的过失,另外,在发生危险时,“驴友”之间应当有互相救助的义务,故其他11名“驴友”也应承担责任。

  深圳律师:

  判决驴友担责缺乏法律根据

  两个判例表明,目前各地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没有统一的判决尺度。那自助游组织者和参与人该如何提前防范此类法律风险呢?昨天,记者采访了广东安恪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赛宇。他认为,两个案例中的法院之所以会出现不同的结果,就在于对具体事实的分析着眼点不同。

  案例二中,广西地方法院以侵权为由作出了判决,但是在违法行为的认定上,证据不足。“驴头”陈某以网络发帖形式召集驴友,帖子明确写明“费用AA,应该每人60元左右”,这就意味着陈某虽是此次活动的召集者,但其与以赢利为目的的旅行社等组织存在截然不同,即陈某并非借找“驴友”同行来牟利。既然是AA自助游,那么就可能产生费用上的多退少补,认定陈某盈利证据不足;而且召集“驴友”自助游的行为法律并不禁止,认为陈某的组织行为无资质具有违法性缺乏法律依据。另外,12名应邀前往的男女,年龄都在20岁左右,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都能够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参与人员之间应互相照顾,保证安全,遇到危险尽力救助,这是常规的道德要求,但却不是法定义务,在没有法律根据的情况下,不能直接将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尤其是在山洪突然暴发这样的不可抗力出现的情形,一个正常的人在惊恐之中,独自逃脱是必然选择,因此陈某以及其他“驴友”本身并不存在过错。骆某的死亡是不可抗力造成的,与陈某以及其他“驴友”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事件思考:

  引导自助游从无序走向有序

  目前在缺乏法律明确规定的AA制自助游活动中,费用自负同时风险责任自负的“惯例”,在越来越多的死难事故面前遭到了质疑及反对。

  不断发生的事故,也引发了人们对自助游模式中所存在的法律问题的关注和探讨。一方面是法律法规的缺失,一方面是AA制自助游户外运动爱好者的出行需求,这两方面使得自助游处于尴尬状态。深圳一些律师认为:这需要立法机关或者具有司法解释权的机构来发挥作用规范这种户外运动模式,以引导自助游从无序走向有序。而作为自助游的召集者和参加者,也要从中吸取教训,细化出游前的准备工作,力求将风险降到最低,而不是靠签一份“免责声明”自保而随意开始一次自助游的活动。

  毕竟风景可以反复欣赏,而生命不能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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