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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用冰窖变黑景点

[日期:2008-01-03] 来源:  作者: [字体: ]

  竞报记者张硕摄影报道 近日,记者来到了位于西城区恭俭五巷5号的 “恭俭冰窖”,此处为清代宫廷御用冰窖,并为北京市第七批文保单位。

  由于尚未得到相关管理机构的批准,目前该冰窖还不能对外开放。但在此工作的钟(音)女士却对记者说:“要想进去看,10元!”

  对此,市文物局有关工作人员表示,在没有文物部门监督的情况下私自开放,不仅违反了我国 《文物保护法》,而且其经营行为还触犯了工商部门的有关规定。

  记者探访“恭俭冰窖”的当天,一位姓钟的女士表示,要想进去参观,每位10元。“但是没有门票,因为这里还没有正式开放。”钟女士说。

  付了10元钱后,记者在钟女士的带领下参观了冰窖的内部结构。该冰窖分为两间,其中一间正用于储存水果,不便参观。“另一间直到1997年还储存着冰块,墙上的木门与北海相通,是冬天用来搬运冰块的。”钟女士介绍,大约从三年前开始,前来参观的人日渐增多。“2007年这一年,多则一天能有几十人。”

  对该冰窖的归属单位,钟女士没有透露具体的单位名称,只说“2008年年中这里将正式开放”。记者从西城区文委获悉,该冰窖产权属于北京市水产总公司。而该公司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其属于市水产总公司下属单位——北京市海味品公司。记者几次拨打此公司电话,却始终无人接听。

  ■背景资料

  前身为清代御用冰窖

  “恭俭冰窖”为清代宫廷御用冰窖,位于西城区恭俭五巷。新中国成立后该冰窖曾用于单位仓库,2003年成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擅自从事文物经营者将被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章七十二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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