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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十一”期间登山户外运动安全工作的通知

[日期:2007-09-29] 来源:国家体育总局  作者:国家体育总局 [字体: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各行业体协:

  “十一”黄金周即将来临,党的十七大于10月中旬在京胜利召开,为加强重大节日和重大政治活动期间登山户外运动的安全工作,避免发生登山户外运动的安全事故,推动我国登山户外运动健康有序地发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内登山管理办法》和各地方有关登山户外运动的法规,认真执行登山户外运动的审批程序。本着“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对不符合条件的活动坚决不予批准。全国性和跨地区的登山活动,必须按规定上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地方性登山活动,应接规定在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备案。

  二、登山户外活动的组织部门和单位要严格履行安全工作职责,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建立行之有效的登山户外运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突发山难紧急救援准备工作,落实救援所需人员和物资。一旦发生险情,要立即实施紧急救援并及时上报情况。

  三、各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登山户外运动的监督检查,对组织活动的部门和单位要明确其有关责任,监督其建立登山户外活动风险管理体系,对存在安全隐患问题的单位和俱乐部要及时令其整改。

  四、严格区分登山户外运动与旅游、自助游和探险等活动的界线,对申请组织登山户外活动的部门和单位的资质、专业技术力量和物资保障能力要严格审查。

  五、利用各种途径和方式加强登山户外运动的安全宣传教育,树立科学健康的登山户外运动理念,增强登山户外运动人员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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