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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山“抄近路”摔成重伤 景区被判担责二成

[日期:2011-02-22] 来源:南宁晚报  作者:南宁晚报 [字体: ]

  登山时擅自抄近道被摔成Ⅰ级伤残,游客蒙先生将景区承包者告上了法庭。2011年2月21日,武鸣县法院依法对这起纠纷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决蒙先生自行承担80%的责任,景区经营管理者李老板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的20%。

  2009年7月4日,蒙先生到武鸣县黄道山风景区游览。为了节省时间,蒙先生没有从正常游径登山,而是沿着一条灌溉用水渠护岸上山。由于当日雨天路滑,蒙先生不慎摔倒翻入水渠内,更因受伤而不能自救。

  当天,景区里没有任何人发现蒙先生遭遇意外,直至次日清晨,风景区的工作人员在扫地时发现蒙先生,立即将蒙先生抬回房间内更衣喂饭,并联系医院将其送去住院治疗。经鉴定,蒙先生构成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Ⅰ级伤残。

  2010年9月1日,蒙先生向武鸣县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景区的承包经营者李老板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费等各项经济损失452431.94元和50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蒙先生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且作为一名本地游客,在进入风景区游览时,主观上疏于自我防护,忽视景区的安全警示和管理规定,没有按照景区指示从正常游径登山,而擅自从非游客通道抄近道上山,导致不慎滑倒摔入山脚处的水渠内,造成身体受到严重损伤。

  原告对其自身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应当自行承担80%民事责任。被告作为风景区的经营管理者,虽然能够根据一般生活常识预见到游客上山游览的危险性,在景区入口、上山通道、码头等处放置有指示牌、警示牌,在上山途中安装防护栏杆,悬挂安全警示牌,但对从非正常游客通道上山的游客并没有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被告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在合理范围内尽到义务,对蒙先生的人身损害存在一定的过失,故被告李老板应对原告蒙先生摔伤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

  依据相关法律,法院一审判处被告李老板赔偿原告蒙先生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17475.49元的20%,即83495.10元;同时赔偿原告蒙先生2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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