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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者洪水夺命,家属向驴友索赔35万

[日期:2007-06-01]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作者:熊红明  作者: [字体: ]

旅行者露营被洪水夺命 家属向“驴友”索赔35万   

 

   今年7月9日,21岁的小旋与朋友一起到武鸣县境内大明山赵江进行露营旅游,结果在晚上遭遇洪水袭击不幸遇难。

 

  小旋的家长将小东、小培等其他12名“驴友”(旅行者)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对小旋的死共同承担责任,并提出了人身损害、精神抚慰金等约35万元的经济赔偿要求。

 

  10月19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

 

  起因:露营“驴友”被洪水夺命

 

  小旋的父母诉称,今年6月底,小东在网上发布消息,召集网友到武鸣境内的大明山赵江进行露营旅游活动。小培在网上得知消息后,邀小旋一起参加。今年7月8日,在小东的召集下,共有13名“驴友”乘车前往武鸣县两江镇赵江露营。期间,每个参加人员向小东支付了60元的费用。当晚“驴友”在赵江河床裸露的石块上扎帐篷露营。

 

  第二天早上7时左右,赵江山洪暴发,在河床中扎营的帐篷被洪水冲走,小旋也不幸被山洪冲走。险情发生后,由当地政府组织的搜救队在赵江下游离事发地点大约3公里的河床上,找到小旋遇难的遗体。

 

  原告:同行“驴友”要负责任

 

  小旋的父母认为,小东未持有任何经营旅游业合法证照便组织团队出游,并向成员收取费用,其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另外,7月正值雨季,小东未考虑气候灾害等因素,不顾他人人身健康与安全,让团队在河床中安营,晚上过夜时也没有安排人员守营,以致险情发生时没有及时发现,没有及时通知成员迅速安全撤离。

 

  小培邀小旋同团出游,则理应对小旋的随队出游负安全防范义务。在当晚大暴雨的情况下,对于同住一帐篷者,小培没有提醒或要求小旋撤离危险地带,最终导致悲剧发生。

 

  对于其他被告,小旋的父母认为,小旋和他们属于同一团队,按社会的道德规范,他们之间就形成一个相互爱护,相互关照,相互救助的义务关系,而小旋却在无任何提醒和防范下失去生命,他们也应承担责任。

 

  因此,小旋的父母认为小东、小培等其他12名自助游成员应对小旋的死亡共负赔偿责任,并要求他们共同承担人身损害赔偿152854元、精神抚慰金20万元,共计352854元的赔偿。

 

  被告:自助“驴友”风险自担

 

  在法庭上,被告的代理律师答辩称,公安机关证明小旋的遇难是一起因山洪爆发引起的意外死亡事故,山洪爆发来势突然、迅猛,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不能把山洪造成的损害后果由没有任何违法行为的被告来承担。

 

  被告的代理律师认为,自助游是一种完全自发的、松散型的自助组合,自助游属于“风险自担”的行为。自助游是集旅游和探险为一体的活动,参加这一活动的“驴友”对活动所冒的风险都是明知的,在这个过程中,每个人都应当对自己的安全负责。由于小旋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具有自主决定是否出游和辨别危险的能力。她接受小培的邀请参加自助游,等于接受了“风险自担”的约定,应由其自己承担损害后果。

 

  关于小东在此次出游中的角色问题,小东的代理律师称,小东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组织者,他不具有任何的管理权,实质上只是本次活动的提议者。而小东收取的60元钱是作为自助游的平摊费用,是为了方便大家代收代支,没有任何盈利性质,而按照自助游的惯例,自助游的召集者、组织者没有保证全体“驴友”安全的合同责任和法律上的监护义务。

 

  被告的代理律师认为,山洪来势汹汹,绝大多数的队员都只是穿着内衣内裤逃出来的。而救助别人是应当建立在有能力、有条件实施救助的前提下的,在本案中各被告显然没有这个条件和能力。

 

  因此,12名驴友认认为,小旋的父母要求各“驴友”连带赔偿352854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驴友”们对小旋未构成侵权,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小旋的遇难不是由各被告的行为造成的,不应由各被告承担责任。

 

  昨日,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将择日作出判决。

 

  (文中涉及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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