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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进入立法时代 出游能否从此和谐?

[日期:2007-06-01] 来源:新华网  作者: [字体: ]
  新华网11日专电(记者海明威、刘谨、姜帆)旅游购物、导游吃“回扣”、旅行社违约、消费不透明、景区涨价……是人们出游经常遇到的烦心事。本该用行业标准和职业道德来约束的旅游行业,由于事关百姓的切身利益,加上无序竞争严重,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因此提议制定国家旅游法。但国家旅游部门表示,旅游业由于覆盖了太多的行业部门,国家立法需要更多地方的有益探索。

  备受关注的《 四川省旅游条例》经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于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这部被国家旅游局称为“全国旅游立法探索”的地方法规,对导游吃“回扣”、旅行社违约、旅游购物、景区涨价等群众关注的热点,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法律约束,受到公众和旅游从业人士的关注。

  约束一:旅游购物、导游吃“回扣”问题

  《四川省旅游条例》规定:“旅游购物场所依约向旅行社支付的商品促销费用,应当与旅行社结算,不得向导游人员直接支付。”“旅行社应当与导游、领队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工资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导游、领队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对此,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陈双全说,该委员会审议认为,解决导游人员吃“回扣”的问题,应当从规范导游人员的报酬来源和报酬支付方式着手解决。

  成都市某旅行社总经理罗女士告诉记者:“这一条要真正地实施,我觉得近几年内是不可能的。”

  她说,目前的现状是,旅游从业人员不仅没有最基本的收入保证,相反,还要向旅行社缴纳一笔为数不少的“人头费”,作为在该旅行社继续工作的保证。旅行社收取这笔费用有两个原因:一是导游人员数量急剧增加。导游考试门槛降低,是导致导游从业人员增加的主要原因,同时也造成导游素质良莠不齐。导游人数的增加加剧了导游之间的竞争,出现了“花钱买团带”的恶性竞争。二是整个旅游行业的非良性竞争。随着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提高,出门旅游的人越来越多,旅行社之间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低价竞争导致了一系列恶性循环,如低价团费。团费虽低,但行程中却充满了各种各样的陷阱——永无止境的购物点,各种各样的自费项目……旅行社在低得惊人的团费中也要生存,如果不挣钱,开旅行社干什么呢?钱当然是从游客在旅行团中的二次、三次消费中得来。

  约束二:游客同团不同费问题

  《四川省旅游条例》规定:“旅行社经营旅游团队业务,同团同标准的合同价格应当相对一致。在同团同标准服务中,合同差价不得超过15%。超过部分,旅行社应当退还给旅游者。”

  对此,陈双全说,法工委认为,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订立合同。通过立法,可以为行业自律提供基本的法律规范。

  成都市某旅行社总经理罗女士认为:“我觉得这一点也很难实现。”她说,这样的规定只有在两个条件下才能做到,否则只能是空谈。一是在真正的计划经济下,政府调配。二是在市场经济已经发展到了非常成熟的地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十分完善。

  “要控制的不是价格,而是整个市场的秩序。如果照条例所说的,超过15%的部分要退,那不是在加剧低价竞争的恶性循环吗?所以,条例规定的前提是要建立在一个正常的市场竞争基础上的,但是我们现在却根本没有这样的前提!”罗女士说。

  约束三:景点门票疯狂涨价问题

  《四川省旅游条例》规定:“旅游景区景点票价应当保持合理和稳定。旅游景区景点票价调整后,在3年内不得再提出调高票价的申请。”“调价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应当在调价申请受理决定公示3个月后进行。旅游景区景点票价调整后的生效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据此推算,旅游景点从提出调价到调价生效至少需要半年时间。

  对此,陈双全说,法工委认为,近几年来,旅游景区景点的门票竞相涨价,社会反响强烈。规范景点门票价格,应重点规范门票价格的上调频率和上调程序,给社会特别是旅行社充分消化门票上调信息留下足够的时间。

  成都市某旅行社总经理罗女士称,对旅行社来说,给门票价格上涨一个缓冲的过程当然好,有利于旅行社对成本做出调整,让游客也有一个接受的过程。“频繁的涨价增加了旅行社的成本,而成本又不能如此频繁地转嫁给消费者,这实际上削弱了旅行社的竞争力、促进了无序竞争,对旅行社和游客来说是‘双输’。”

  除了以上法律约束外,《四川省旅游条例》还对旅游安全保证、旅行社违约、旅游购物的质量保证、游客自身义务、导游素质等方面做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对于违反上述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该条例专门在“法律责任”一章里,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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