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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存安全隐患 夏日亲水勿成溺水悲剧

[日期:2007-06-01] 来源:云游四方  作者: [字体: ]
  暑期已至,青少年的安全问题再度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连日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一些公共场所依然存在不少安全隐患,涉及儿童的事故和意外时有发生,市民对此应格外留意。

  景点缺少警示标志,6岁幼童不慎坠湖溺亡

  举家出行的桐庐之旅,近日成了葛先生夫妇挥之不去的恶梦,因为他们6岁的儿子在景点不慎溺水身亡。 前不久,葛先生所在单位通过旅行社组团前往浙江桐庐旅游。 行至桐庐“琴溪香谷”景点时,旅行社安排团员在景区内一家酒楼用午餐。就餐期间,葛先生6岁的儿子独自离开餐桌,从酒楼侧门进入临近琴湖的草地玩耍,不慎坠入琴湖溺水身亡。

  记者了解到,旅行社和景区经营者应对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可能危及其人身安全的情况,事先作出说明或者明确警示。然而旅行社并未采取向游客作出说明、提醒等防范措施,景区管理者也没有在酒楼内各种通道进出处作出明确提示,以及在琴湖周围设立栏杆或堤岸,以防范危及人身安全状况的出现。所以,旅行社、景区经营者均对该不幸事件存在过错,但葛先生作为法定监护人,未妥善照料其子,也应该承担监护不力的后果。

  4岁男童幼儿园独自回家溺亡

  4岁男孩游游的幼儿园离家只有100余米,近日,他在独自回家的路上不幸溺水身亡。一时间,幼儿园和家长各执一词,都认为是对方的不负责任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游游今年进入幼儿园学前班就读,一天下午,幼儿园放学后,游游独自一人回家。游游的家位于幼儿园北侧,幼儿园和家的东侧为一南北向小河。20分钟后,游游被人发现在小河中。他被路人救起后送往医院,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游游的家长说,平时都是由他们接送孩子的,当天委托了亲戚前去幼儿园接孩子。可幼儿园在家长未到的情况下,就擅自将4岁孩子放出了幼儿园,明显具有过错。孩子的意外死亡让家长悲痛万分,他们向幼儿园提出了近20万元的索赔要求。

  游游就读的幼儿园一共只有2个班,分班标准就是是否由家长接送。“游游刚上学时,的确由其母接送,由于他的家离幼儿园很近,后来他的母亲说工作太忙,于是与幼儿园讲明,要求让孩子放学后自行回家。”幼儿园表示,10余天之后,游游开始自行上学、放学。游游在家门口溺水身亡,事发地点在幼儿园之外,时间又是放学之后,理应是父母的监护责任。

  而家长却认为,幼儿园的规章中从没有包含接送制度。经调查,幼儿园曾对教师口头要求,除非家长表示让幼儿自行回家,否则必须由家长接送。但是,这一规定没有形成书面文件。

  根据相关规定,幼儿园应当制订幼儿接送制度,以防发生各种意外事故。虽然目前有关法律、法规没有进一步规定幼儿接送制度的具体内容,但是当发生在放学时间、家长未到的情况时,幼儿园仍应在合理时间内继续履行看护幼儿的职责。

  尽管幼儿园对教师曾口头要求,无家长接送的幼儿不得自行回家。但事发时游游在无家长接送的情况下却自行回了家,所以游游的溺水身亡与幼儿园没有完全履行管理、保护义务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何况,事发时间与放学时间仅隔20分钟左右,家长在此时间段内不能抵达幼儿园接孩子,也属于合理范围,所以家长对孩子溺水身亡没有过错,幼儿园需对家长作出赔偿。

  身体不适坚持下水,7岁女童差点泳池丧命

  时值盛夏,上海游泳池连续发生险情,个别儿童在身体不适的情况下,坚持下水游泳,结果发生溺水事故。所幸,几起危险事件都被救生员及时发现,才没有酿成严重后果。有关部门提醒市民,身体不适和患有游泳禁忌症者,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不要下水游泳。

  近日,长宁区的一家游泳池内,一名7岁女孩刚刚下水不到1分钟就出现不适情况,在水里动弹不得。救生员立刻注意到了这一情况,并根据经验判断其并非在水中憋气,于是马上跳入水中将女孩救起。在另外一名救生员的配合下,两名救生员迅速对小女孩进行心肺复苏抢救,才未酿成严重后果。

  目前正是游泳旺季,市社会体育管理中心负责人针对一些事故隐患提醒市民,身体不适和患有游泳禁忌症者,要有自我保护意识,最好不要下水游泳。而老人、孩子和残疾人游泳应有家人陪护。虽然游泳卡上体检项目减少,但市民必须如实告知体检医生自己的身体状况,要对自己和他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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