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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强制游客购物最高罚五千 条例提交审议

[日期:2007-06-01] 来源:人民网  作者: [字体: ]
  旅行社强制游客购物,或超出合同约定次数和时间安排购物,最高可罚款5000元。《广州市旅游条例(修订稿)》昨日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对旅行社强制游客购物、向导游收取“人头费”、将游客拼团“卖猪仔”等不良现象均作出明文禁止。

  安排购物要在合同注明

  据了解,目前强制购物是旅游市场存在的严重问题,个别旅游景点的商店甚至还出现以次充好的情况,商家与导游勾结, 严重损害了游客的利益。

  《条例》修订稿明文规定,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能以任何形式强制游客购物,或超出合同约定的次数和时间安排购物,不能以任何形式强制游客参加合同约定以外的付费项目。违反该规定,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旅游行程中安排购物和自费项目的,还应当在签订旅游合同前明示,并在合同中明确购物场所、购物次数和停留时间。

  《条例》规定,由于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原因致使旅行社违约,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先赔偿。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造成旅行社违约的旅游经营者追偿。游客如在与旅行社书面合同约定的商店内购买商品,如果出现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售卖假冒伪劣产品的情况,有权要求旅行社赔偿,旅行社在赔偿后可再向商品的销售者追偿。

  市法制办主任陈里程解释说,旅游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是旅游纠纷的主要原因。这一规定,可促使旅行社选择有信誉的旅游经营者或旅游商店进行业务合作,减少旅游纠纷。

  “珠江游”将实行特许经营

  《条例》还规定,“珠江游”将实行特许经营。陈里程说,随着珠江两岸建设,“珠江游”已成为广州旅游市场的一个著名品牌,是“有限的公共旅游资源”。为经营好这一品牌,建议在《条例》中规定“珠江游”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并授权市政府具体制定许可条件、许可程序等具体办法,为实施“珠江游”特许经营提供法规依据。

  条例还对目前网络旅游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作出特别规定:利用网络经营旅行社的,应当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这意味着目前一些旅游网站,将来可能也需要像旅行社一样交纳质保金、接受年检,这对于规范网络旅游、保障消费者权益将起到积极作用。

  明令禁止“卖猪仔”“人头费”

  近年来,旅行社单方面擅自将游客转团的行为屡见不鲜,游客参团后,直到临行前才发现被原来的旅行社“卖给”另外的旅行社。《条例》修订稿对这种擅自拼团的行为明文禁止,要求旅行社如果要把已签约的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出团或者与其他旅行社联合出团的,需要有旅游者的书面同意。

  据了解,部分旅行社为控制成本而不断减少导游的固定收入,甚至要求导游出团交“人头费”,导致服务质量严重下降,吃亏的还是游客。《条例》修订稿对此明确规定,旅行社委派导游出团时不得向导游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如果违反规定,旅行社将被处以收取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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