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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观察:散客拼团海南游 游客死亡谁之责

[日期:2007-06-01]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 [字体: ]
  旅行社在接待游客旅游申请后,鉴于行程人员不够组团人数,常常会在旅行社之间转包委托,以散客拼团形式组团旅游。但被组织拼团的游客若在行程中发生人身损害,由此造成的损害后果该由谁来承担?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苏州青年旅行社诉上海某旅行社转包游客委托合同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由上海某旅行社赔偿苏州青年旅行社人民币12万余元。

  去年1月18日,苏州青 年旅行社以苏州青旅旅游产品采购合同的形式,向上海某旅行社发出要约,要求安排陆某、赵某两位游客去海南游玩。上海某旅行社于1月22日以假期散客确认单的形式接受苏州青年旅行社要约,并于1月27日以假期接团确认及结算单的形式与对方签订合同。

  2月6日,苏州青年旅行社正式与陆某、赵某签订散客旅游合同,以散客拼团形式参加由上海某旅行社提供的海南旅游。上海某旅行社又委托海南当地旅行社具体接待。

  2月8日,在旅游途中,因上海某旅行社委托运载游客的海口南春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旅游车发生交通事故,苏州游客陆某当场死亡。根据海口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旅游车司机对该起交通事故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另一方承担主要责任。

  其后,死者陆某家属向苏州沧浪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苏州青年旅行社赔偿损失。经当地法院调解,苏州青年旅行社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27万元的协议。

  今年1月下旬,苏州青年旅行社起诉上海某旅行社,要求上海某旅行社赔偿因该起交通事故所发生的全部款项,扣除上海某旅行社先期赔偿款6万元、保险赔付8.5万元,尚余14万余元应由上海某旅行社承担。

  法庭上,上海某旅行社辩称,双方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上海某旅行社在履行委托合同过程中无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先前所给的6万元,是垫付款性质,而非赔偿款。上海某旅行社还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游客的死亡应由海南两家机动车所在单位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原被告都是旅行社,不符合旅游合同一方当事人为旅游者的规定。尽管双方对旅游行程、旅游价格等作了安排,但实际上这是双方约定,与旅游合同具有本质不同,双方之间不存在旅游合同关系。

  法院同时认为,案件中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的苏州青年旅行社,并未亲自履行合同中向游客提供旅游服务的义务,而是委托上海某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双方之间存在并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

  依据有关规定,旅行社在提供旅游服务时,必须尽最大的注意义务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显然,由上海某旅行社负责的向陆某提供的旅游服务不符合该项规定。上海某旅行社委托提供服务的海口南春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旅游车司机,在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因此,委托方的上海某旅行社对受托方海口南春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在代理权限内的行为应承担法律后果,这应该认定上海某旅行社在履行与苏州青年旅行社之间的委托合同中存在过错。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因受托方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

  记者了解到,根据规定,在参团人数不足16人时,旅行社可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与其他旅行社共同组团。但须征得游客同意,并由签约旅行社承担责任。

  一位旅游界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散客拼团在旅游业界并不少见,尤其常见于一些比较冷门的旅游线路或旅游淡季或二三级城市。旅行社在预计到有可能收不满客人的情况下,与同行其他旅行社合作拼团。只要在游客参团时如实告知,这种做法是允许的。这样做的好处是成团率高,客人的选择余地更大。因为有些较冷门的线路,在不拼团的情况下,不可能天天出团,一周可能只有1~2天出团,客人在出行日期的选择上就显得被动。而经过与同行拼团,保证了参团人数,可以天天出团。这对旅行社来说是最大程度地善用资源,对游客来说,出行时间更灵活。

  但另一方面,散客拼团意味着游客处于未知、待定的状态。游客可能面临一家陌生的、不甚了解的旅行社,得不到承诺的服务。而一旦在旅游过程中遇到纠纷,在投诉时也会比较麻烦。

  业内人士指出,散客拼团问题是近年来旅游投诉的热点。有的旅行社以超低价吸引游客参团,之后把游客“卖”给其他旅行社,但由于“超低价”所包含的景点、旅行标准太低,游客被“卖”到其他旅行社时往往被要求再加钱。

  有旅游业资深人士透露,目前有些规模小的旅行社会向游客兜售一些高端产品,如高档国内游,但以其自身资金实力根本不足以开拓这些产品,因而这些小旅行社的主要业务只是揽客拼团,招揽到客人就转手“卖”给其他旅行社。这种情况与互为代理不同,在互为代理制度下,游客直接与组团社签订有关合同,代理商利润来自组团社反馈的佣金。而在买团卖团的情况下,游客实际上与中间商签订合同,与组团社之间并无明确的法律关系,一旦出现意外情况,游客的索赔难度将大大增加,甚至追讨无门。(李鸿光 周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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