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现场
遇难者母亲
来源:南宁晚报
庭审5小时 手手母亲当场痛哭
■上诉人一方出现9名律师同时出庭,双方展开激烈舌战
■该案吸引中央电视台、《北京青年报》等区内外多家媒体
□本报记者 李金健 梁静 通讯员 饶右江 韦晓南 文/图
备受关注的“手手父母状告12名驴友案”二审昨日下午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作为我国首例遇难驴友家属状告驴友案,庭审吸引了中央电 视台、《北京青年报》等区内外多家媒体的聚焦。
庭上,由上诉方9名律师组成的庞大“律师团”舌战被上诉方,先后针对“驴头梁先生是否为本案户外活动组织者”、“剩余的11名驴友对手手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以及如何承担”等焦点问题展开激烈辩论,而出庭应诉的手手母亲因受到刺激而伤心痛哭,并且出现情绪失控站起来怒斥对方的场面。值得一提的是,开庭时间从下午3时一直持续到晚上,期间历经5个多小时,为南宁中院民事审判庭近年来罕有的“庭审拉锯战”。
庭审现场
上诉方9人律师团舌战
昨日下午3时,南宁中级人民法院21号法庭百余个座位座无虚席,在此开庭的“手手父母状告12名驴友案”二审正式开始。
由于一审判决遇难者手手、被告梁先生与另外11名被告按2.5∶6∶1.5的责任比例来承担该案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梁先生赔偿原告手手家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约计16.3万元,11名被告驴友连带赔偿约4.8万元。对此,包括梁先生在内的12名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宁中级人民法院。而12名被告分别各自委托代理律师代为诉讼,只有梁先生等3人到场,从而形成了昨日的庭审上诉人一方出现9名律师同时出庭,以“律师团”的方式进入舌战,而被上诉席上只有手手母亲、代理律师等3人应诉。
尽管如此,双方就案件的每一个有争议的事实、观点进行了激烈辩论,甚至出现一方因说话过长而被对方不礼貌打断,被审判长及时提醒并制止,使得双方辩论激烈而保持理智。
手手母亲庭上伤心痛哭
庭审的另外一个细节是,出庭应诉的手手母亲在双方舌战时因受到刺激而伤心痛哭,审判长适时打断庭辩,对手手母亲进行提醒,而在场一名女法警也上前进行安慰。但庭审进行至4小时4分时,手手的母亲再次情绪激动而失去控制,她当庭站起来怒斥上诉方律师,审判长立即询问其是否休庭,同时女法警再一次上前低声安慰,这一幕也使得下面旁听的相关人士以及群众为之动容。
记者了解到,该案吸引众多社会各界人士参加旁听,有当事人家属、户外旅行爱好者、从事户外组织活动机构的行内人、法律界人士等。
《北京青年报》记者张倩告诉记者,她此次来邕的目的是采访另外一个案子,但得知该案的二审开庭也被吸引前来。“这个案子是由人民网与中国法院网、央视国际联手,共同推出‘2006年十大案件’之一,足以说明它有足够理由受到关注。本案作为我国首例遇难驴友家属状告驴友案,其意义及影响是深远的。”张倩说。
辩论焦点
焦点一 驴头是否为出游活动组织者
上诉方观点:原判认定梁先生不是组织者
理由:原判在查明事实部分已经对被告梁先生在南宁时空网的发帖原文予以全盘认定。其帖题为:《7月8、9日赵江泡水FB,有人要一起吗?》
梁先生的本意仅限于好意寻找户外出游的合意同行人。上诉人梁先生始终认为,没有对活动的核心目的和中心任务“赵江泡水FB”具有排他性的方案策划权、计划决定权以及对队友行为的指挥管束权,或者已经实际行使了这些权力的事实,就不能被认定是这次活动的当然组织者。
被上诉方观点: 警方笔录证明梁就是组织者
理由: 被告梁先生在网上发帖召集参加人员,指定出行目的到赵江上游,指定会集时间地点安吉车站,指定出游时间2日,指定交款款额60元。而按其规定,数人进行了这次组合活动,那么,梁先生的行为不是组织者的行为,又是什么?梁先生不是组织者,谁又是组织者?难道13个团队成员都是组织者吗?
在2006年7月9日两江派出所警方的询问笔录中,被告陈女士陈述道:“我在时空网上见到有个网名叫‘色狼’的发布消息组织到武鸣两江赵江露营。”被告黄女士对警方也说道:“是一个网名叫‘色狼’的人组织带队过来的。”可见,参团人员的被告在警方调查时也都指认梁先生为组织者。然而到了一审判决认定梁先生为组织者并承担责任后,上诉人在上诉时竟又矢口否认梁先生是组织者,说法前后自相矛盾。
焦点二 AA制出游是否具有营利性质
上诉方观点:认定AA制绝非营利性质
理由:“经费AA,多还少补”,是包括死者手手和全体上诉人在内的共识,即使确有余额,即使应结未及时结算,应退还而未予退还,仍不能改变这是一种因预收代管款账所生债的关系,绝非营利性质。在一审判决中,法院根据驴头梁先生在出行前,向每位出行队员收取60元活动经费,活动之后又不曾退款给队员的情况,进而推定梁先生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营利性质。为证明该活动非营利性,11名“驴友”又再次将梁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这次旅游的剩余费用。
上诉人认为,不及时结算不等于不必结算,迟延结算不等于营利事实。被上诉人未先行结算之权,故意而为营利之诉,实为恶讼。现在,上诉人已经采取合法的方式结算了这次活动的各项收支,结清了各自的退补款项。剩下的只是被上诉人是否接受结算报告结果和愿不愿意接收余款了。所谓营利推定的基础已经不复存在。
被上诉方观点: 一审法院认定梁没收费资格
一审法院对梁先生收费性质的认定,并没有以是否存在AA制为前提,而是根据梁先生向每位成员收费所发生的行为事实来认定其性质。
本案收费行为属不属营利性,关键看行为事实的本身,而不是看是什么名堂。梁先生事先有向参团的成员说明其收费不是营利性吗?他事先有说是多还少补吗?他事先有说是预收代管代支吗?都没有。但实实在在地有证据证明梁先生向队员收取了60元的出游费用。收取费用,又不具营利目的,哪有自己掏钱多次往同一个地方跑的。一审法院根据梁先生收取费用,而又不具收费资格认定其具有一定违法性是正确的。
焦点三 11名驴友是否承担责任
上诉方观点:原判将救人作为衡量赔偿责任不妥
理由:洪水来临时,同行队友被激流所隔。与手手同住的一名队友在听到山洪时先将其推出帐篷,将生的机会让给了她,尽到了特定危境下力所能及的相互扶持义务,随后手手被山洪冲入深潭,同扎一个营点的队友已经没有客观上救助她的可能性。而对于这种紧急避险权利,在民法通则上也有明确规定。
被上诉方观点:11驴友并未履行自身义务
理由:由于11名上诉人组织到一起,形成一团队进行出游活动,因而就成为对团队中的其他人负有安全保险义务的主体,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而在危险时救助他人就是安全保障的措施手段。而在实际的救助过程中,11名上诉人并未履行自身义务。而这一点也是《人身损害赔偿》第6条所规定。
庭审5小时 手手母亲当场痛哭
■上诉人一方出现9名律师同时出庭,双方展开激烈舌战
■该案吸引中央电视台、《北京青年报》等区内外多家媒体
□本报记者 李金健 梁静 通讯员 饶右江 韦晓南 文/图
备受关注的“手手父母状告12名驴友案”二审昨日下午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作为我国首例遇难驴友家属状告驴友案,庭审吸引了中央电 视台、《北京青年报》等区内外多家媒体的聚焦。
庭上,由上诉方9名律师组成的庞大“律师团”舌战被上诉方,先后针对“驴头梁先生是否为本案户外活动组织者”、“剩余的11名驴友对手手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以及如何承担”等焦点问题展开激烈辩论,而出庭应诉的手手母亲因受到刺激而伤心痛哭,并且出现情绪失控站起来怒斥对方的场面。值得一提的是,开庭时间从下午3时一直持续到晚上,期间历经5个多小时,为南宁中院民事审判庭近年来罕有的“庭审拉锯战”。
庭审现场
上诉方9人律师团舌战
昨日下午3时,南宁中级人民法院21号法庭百余个座位座无虚席,在此开庭的“手手父母状告12名驴友案”二审正式开始。
由于一审判决遇难者手手、被告梁先生与另外11名被告按2.5∶6∶1.5的责任比例来承担该案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梁先生赔偿原告手手家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约计16.3万元,11名被告驴友连带赔偿约4.8万元。对此,包括梁先生在内的12名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宁中级人民法院。而12名被告分别各自委托代理律师代为诉讼,只有梁先生等3人到场,从而形成了昨日的庭审上诉人一方出现9名律师同时出庭,以“律师团”的方式进入舌战,而被上诉席上只有手手母亲、代理律师等3人应诉。
尽管如此,双方就案件的每一个有争议的事实、观点进行了激烈辩论,甚至出现一方因说话过长而被对方不礼貌打断,被审判长及时提醒并制止,使得双方辩论激烈而保持理智。
手手母亲庭上伤心痛哭
庭审的另外一个细节是,出庭应诉的手手母亲在双方舌战时因受到刺激而伤心痛哭,审判长适时打断庭辩,对手手母亲进行提醒,而在场一名女法警也上前进行安慰。但庭审进行至4小时4分时,手手的母亲再次情绪激动而失去控制,她当庭站起来怒斥上诉方律师,审判长立即询问其是否休庭,同时女法警再一次上前低声安慰,这一幕也使得下面旁听的相关人士以及群众为之动容。
记者了解到,该案吸引众多社会各界人士参加旁听,有当事人家属、户外旅行爱好者、从事户外组织活动机构的行内人、法律界人士等。
《北京青年报》记者张倩告诉记者,她此次来邕的目的是采访另外一个案子,但得知该案的二审开庭也被吸引前来。“这个案子是由人民网与中国法院网、央视国际联手,共同推出‘2006年十大案件’之一,足以说明它有足够理由受到关注。本案作为我国首例遇难驴友家属状告驴友案,其意义及影响是深远的。”张倩说。
辩论焦点
焦点一 驴头是否为出游活动组织者
上诉方观点:原判认定梁先生不是组织者
理由:原判在查明事实部分已经对被告梁先生在南宁时空网的发帖原文予以全盘认定。其帖题为:《7月8、9日赵江泡水FB,有人要一起吗?》
梁先生的本意仅限于好意寻找户外出游的合意同行人。上诉人梁先生始终认为,没有对活动的核心目的和中心任务“赵江泡水FB”具有排他性的方案策划权、计划决定权以及对队友行为的指挥管束权,或者已经实际行使了这些权力的事实,就不能被认定是这次活动的当然组织者。
被上诉方观点: 警方笔录证明梁就是组织者
理由: 被告梁先生在网上发帖召集参加人员,指定出行目的到赵江上游,指定会集时间地点安吉车站,指定出游时间2日,指定交款款额60元。而按其规定,数人进行了这次组合活动,那么,梁先生的行为不是组织者的行为,又是什么?梁先生不是组织者,谁又是组织者?难道13个团队成员都是组织者吗?
在2006年7月9日两江派出所警方的询问笔录中,被告陈女士陈述道:“我在时空网上见到有个网名叫‘色狼’的发布消息组织到武鸣两江赵江露营。”被告黄女士对警方也说道:“是一个网名叫‘色狼’的人组织带队过来的。”可见,参团人员的被告在警方调查时也都指认梁先生为组织者。然而到了一审判决认定梁先生为组织者并承担责任后,上诉人在上诉时竟又矢口否认梁先生是组织者,说法前后自相矛盾。
焦点二 AA制出游是否具有营利性质
上诉方观点:认定AA制绝非营利性质
理由:“经费AA,多还少补”,是包括死者手手和全体上诉人在内的共识,即使确有余额,即使应结未及时结算,应退还而未予退还,仍不能改变这是一种因预收代管款账所生债的关系,绝非营利性质。在一审判决中,法院根据驴头梁先生在出行前,向每位出行队员收取60元活动经费,活动之后又不曾退款给队员的情况,进而推定梁先生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营利性质。为证明该活动非营利性,11名“驴友”又再次将梁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这次旅游的剩余费用。
上诉人认为,不及时结算不等于不必结算,迟延结算不等于营利事实。被上诉人未先行结算之权,故意而为营利之诉,实为恶讼。现在,上诉人已经采取合法的方式结算了这次活动的各项收支,结清了各自的退补款项。剩下的只是被上诉人是否接受结算报告结果和愿不愿意接收余款了。所谓营利推定的基础已经不复存在。
被上诉方观点: 一审法院认定梁没收费资格
一审法院对梁先生收费性质的认定,并没有以是否存在AA制为前提,而是根据梁先生向每位成员收费所发生的行为事实来认定其性质。
本案收费行为属不属营利性,关键看行为事实的本身,而不是看是什么名堂。梁先生事先有向参团的成员说明其收费不是营利性吗?他事先有说是多还少补吗?他事先有说是预收代管代支吗?都没有。但实实在在地有证据证明梁先生向队员收取了60元的出游费用。收取费用,又不具营利目的,哪有自己掏钱多次往同一个地方跑的。一审法院根据梁先生收取费用,而又不具收费资格认定其具有一定违法性是正确的。
焦点三 11名驴友是否承担责任
上诉方观点:原判将救人作为衡量赔偿责任不妥
理由:洪水来临时,同行队友被激流所隔。与手手同住的一名队友在听到山洪时先将其推出帐篷,将生的机会让给了她,尽到了特定危境下力所能及的相互扶持义务,随后手手被山洪冲入深潭,同扎一个营点的队友已经没有客观上救助她的可能性。而对于这种紧急避险权利,在民法通则上也有明确规定。
被上诉方观点:11驴友并未履行自身义务
理由:由于11名上诉人组织到一起,形成一团队进行出游活动,因而就成为对团队中的其他人负有安全保险义务的主体,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而在危险时救助他人就是安全保障的措施手段。而在实际的救助过程中,11名上诉人并未履行自身义务。而这一点也是《人身损害赔偿》第6条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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