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到泰国后,旅行社突然改变行程增加收费;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自费项目,游客不参加自费,就被威胁没有房间、不给用餐、扔在车里或酒店,酒店条件差,用餐标准低……六天的泰国游行程,一批厦门游客遭遇许多消费陷阱,游客林小姐用录音带记录下旅途中旅行社坑人的全过程。昨日,回到厦门的林小姐向有关部门投诉了“泰国游”黑幕。
自费项目缴费不明不白
昨天,回到厦门的游客林小姐 带着录音带来到思明区法律援助中心,针对她在旅游中遇到的变相强迫“自费”、甩团、导游服务缩水等违约事项,希望得到正式道歉和经济赔偿,并就导游的行为进行处罚。
根据旅游者林小姐提供给法律援助中心的录音记录,五晚六天纯泰国游,林小姐按合同交了3198元给厦门一家旅游公司,但到达泰国后,每人又另交了120元导游小费和自费项目600元交给领队。林小姐说,这600元自费项目游客们不知道是用在哪里了。另外,在旅途中那些不愿意“自愿自费”的游客吃尽了苦头。
不参加自费就被抛在码头
泰国当地接待导游员强力推荐的自费项目,有人妖表演,还有色情表演。据导游宣传说,“东方公主”号是豪华游轮,游轮上有丰富的自助餐和免费的酒水,还有精彩的人妖表演。需另交费用每人1400铢,相当于300多元人民币。
另外,与林小姐同行的这批旅行团多数均由家庭构成,其中有一对80多岁的老夫妇,另有一三口之家有一个10岁小孩,因不适合参加地接社导游员推荐的“东方公主”号“表演”,因此,这两个家庭没有参加自费项目。泰国当地接待的导游员为报复不参加其推荐自费活动的游客,就不安排车辆送他们回酒店,也不告知酒店的名称和地址。在旅行团其他游客观看表演的四个多小时期间,导游将这老少五口抛弃在异国的码头,让他们苦等了四个多小时,直至凌晨一点,他们才随全团入住酒店。
酒店床上蟑螂爬来爬去
而参加推荐自费项目的游客也连呼上当,他们发现,导游宣传的“豪华游轮”不过是一艘普遍渡轮,要4000泰铢,从头至尾只提供了两份果盘及少量酒水,“精彩”表演实在不精彩。在人妖表演后,导游又向游客推销一种交费1000泰铢的色情表演,也遭到游客拒绝。
随后两天的行程,泰国当地接待的导游员不但不讲解景点,还不断地抱怨,他们因旅游者没有参加自费项目而亏本。
而且游客们到泰国现场后,发现入住的酒店条件较差,有的酒店有发霉的味道,而且有蟑螂在床上爬来爬去。林小姐说,当游客们在泰国备受煎熬时,陪同他们的厦门旅行社的领队一言不发。最终,林小姐和她的团友们带着遗憾和愤怒离开了泰国。
春节后,本报还接到一些出国游客的投诉,他们的经历和林小姐等人有相似之处。不过,林小姐由于用了录音取证,维权时证据较为充分。而其他出国游客由于没有录音取证,维权困难重重。
专家说法
旅行社违规 可罚2到5倍团费
思明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马思远认为,泰国当地接待的导游员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自费项目、擅自甩团、组织旅游者参加色情活动、不提供景点讲解、服务缩水,这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马思远说,旅行社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高额自费项目,在旅游者拒绝后,导游员甩团和不为游客提供导游讲解服务的行为等违反了《中国公民出国管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严重侵害了旅游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根据规定,当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组团社没有及时制止的,可由旅游行政部门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领队证;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组团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导游员在旅游者拒绝强制交易的情况下,采取甩团、不安排住宿等方式报复旅游者,旅行社应当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承担责任。
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发生在境外,且多为境外地接社及其导游员所为,由此带来的责任应由谁来承担呢?《旅行社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组织出境旅游的境内旅行社应当承担责任,之后再向违约的境外旅行社追偿。
自费项目缴费不明不白
昨天,回到厦门的游客林小姐 带着录音带来到思明区法律援助中心,针对她在旅游中遇到的变相强迫“自费”、甩团、导游服务缩水等违约事项,希望得到正式道歉和经济赔偿,并就导游的行为进行处罚。
根据旅游者林小姐提供给法律援助中心的录音记录,五晚六天纯泰国游,林小姐按合同交了3198元给厦门一家旅游公司,但到达泰国后,每人又另交了120元导游小费和自费项目600元交给领队。林小姐说,这600元自费项目游客们不知道是用在哪里了。另外,在旅途中那些不愿意“自愿自费”的游客吃尽了苦头。
不参加自费就被抛在码头
泰国当地接待导游员强力推荐的自费项目,有人妖表演,还有色情表演。据导游宣传说,“东方公主”号是豪华游轮,游轮上有丰富的自助餐和免费的酒水,还有精彩的人妖表演。需另交费用每人1400铢,相当于300多元人民币。
另外,与林小姐同行的这批旅行团多数均由家庭构成,其中有一对80多岁的老夫妇,另有一三口之家有一个10岁小孩,因不适合参加地接社导游员推荐的“东方公主”号“表演”,因此,这两个家庭没有参加自费项目。泰国当地接待的导游员为报复不参加其推荐自费活动的游客,就不安排车辆送他们回酒店,也不告知酒店的名称和地址。在旅行团其他游客观看表演的四个多小时期间,导游将这老少五口抛弃在异国的码头,让他们苦等了四个多小时,直至凌晨一点,他们才随全团入住酒店。
酒店床上蟑螂爬来爬去
而参加推荐自费项目的游客也连呼上当,他们发现,导游宣传的“豪华游轮”不过是一艘普遍渡轮,要4000泰铢,从头至尾只提供了两份果盘及少量酒水,“精彩”表演实在不精彩。在人妖表演后,导游又向游客推销一种交费1000泰铢的色情表演,也遭到游客拒绝。
随后两天的行程,泰国当地接待的导游员不但不讲解景点,还不断地抱怨,他们因旅游者没有参加自费项目而亏本。
而且游客们到泰国现场后,发现入住的酒店条件较差,有的酒店有发霉的味道,而且有蟑螂在床上爬来爬去。林小姐说,当游客们在泰国备受煎熬时,陪同他们的厦门旅行社的领队一言不发。最终,林小姐和她的团友们带着遗憾和愤怒离开了泰国。
春节后,本报还接到一些出国游客的投诉,他们的经历和林小姐等人有相似之处。不过,林小姐由于用了录音取证,维权时证据较为充分。而其他出国游客由于没有录音取证,维权困难重重。
专家说法
旅行社违规 可罚2到5倍团费
思明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马思远认为,泰国当地接待的导游员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自费项目、擅自甩团、组织旅游者参加色情活动、不提供景点讲解、服务缩水,这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马思远说,旅行社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高额自费项目,在旅游者拒绝后,导游员甩团和不为游客提供导游讲解服务的行为等违反了《中国公民出国管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严重侵害了旅游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根据规定,当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组团社没有及时制止的,可由旅游行政部门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领队证;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组团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导游员在旅游者拒绝强制交易的情况下,采取甩团、不安排住宿等方式报复旅游者,旅行社应当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承担责任。
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发生在境外,且多为境外地接社及其导游员所为,由此带来的责任应由谁来承担呢?《旅行社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组织出境旅游的境内旅行社应当承担责任,之后再向违约的境外旅行社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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