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肖先生因购买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超售机票而未能及时登机,以后者“明知飞机已满员却继续销售机票,属于欺诈消费者”为由将其告上法庭。昨天,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南方航空公司败诉,需给付肖先生违约赔偿金1300元。
这起全国首例机票超售案一审判决的最大亮点,就是以令人信服的法理逻辑,充分肯定了原告作为消费者依法享有的知情权。本来, 从被告辩护的事实和理由看,机票超售并非被告所独创,而是目前国际民航业为避免航班座位虚耗、充分利用航空资源而采取的通行做法,而且原告因当次航班满员无法登机后,被告安排其乘坐另一个航班的头等舱离港,已经进行了补救和补偿,原告似乎不应再就此“纠缠不休”。但是,法院判决指出,机票超售作为国际惯例引入中国时间较短,没有在公众中形成广泛认知,乘客欲了解民航总局发布的《航空旅行指南》对超售规则的说明,“必须进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网页,再通过两级点击方可进行。相对于机票销售的特殊性和对旅客的影响而言,此种告知方式,欠缺普及性和明确性,几乎无法让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了解。因此,即使存在《航空旅行指南》的超售说明,也不能免除被告对原告的告知义务。”
近年来,在商品房销售、汽车销售、医疗服务和教育服务等领域,消费者与开发商、经销商、医院、学校产生纠纷而引发的诉讼并不少见,但由于种种原因,在这类案件中,很少有法院明确支持消费者知情权诉求的判例。所以,对于这起全国首例机票超售案,法院以司法判决的形式,全面而充分地肯定乘客在接受航空服务时理当享有的知情权,具有典型的进步意义。
同时,此案的判决也存在一个比较明显的遗憾——法院否定了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驳回了原告提出的双倍赔偿经济损失(双倍机票款共2600元)的请求。法院认为,被告“基于市场竞争、运营成本、客源流失等考虑,未能对航班内全体旅客进行告知,客观上隐瞒了超售行为,但并非对原告本人进行虚假宣传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这与法律意义上的欺诈存在区别,因此被告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违反合同义务,而不构成对原告的欺诈。”在这里,被告是否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是判断其是否构成欺诈的一个关键要件。被告辩护人在法庭上承认,“航空公司不可能在销售机票时一一告诉乘客机票是超售的,因为那样的话会有很多人不买票,造成更多的座位虚耗。”可见,被告因为担心“会有很多人不买票,造成更多的座位虚耗”,才没有“一一告诉乘客机票是超售的”,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是客观存在的。所以,认定被告的行为不构成欺诈,难以令人信服。
在现代社会,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利。在很多情况下,知情权是公民权利的起点,没有知情权,其他许多权利如参与权、监督权、选择权、罢免权等等都无从谈起。事实表明,无论是公权机关还是商品及服务的提供者,他们在侵犯公民和消费者的知情权的同时,往往也对公民和消费者构成了欺诈,那种未尽到告知义务但并非“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因而只侵犯了公民和消费者的知情权,却并未构成欺诈的情形,只是在少数情况下才能成立。故此,司法机关如果只追究侵权者侵犯知情权的法律责任,却不对他们的欺诈行为作出认定和处理,如此“高高举起,轻轻放下”,将很难起到应有的惩戒作用。
这也明白无误地告诉我们,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尊重和保护公民、消费者的知情权,保障公民、消费者在社会政治生活和经济活动中免于不法侵害与欺诈之苦,我们还需要付出大量艰苦的努力。(文章来源: 北京青年报 )
这起全国首例机票超售案一审判决的最大亮点,就是以令人信服的法理逻辑,充分肯定了原告作为消费者依法享有的知情权。本来, 从被告辩护的事实和理由看,机票超售并非被告所独创,而是目前国际民航业为避免航班座位虚耗、充分利用航空资源而采取的通行做法,而且原告因当次航班满员无法登机后,被告安排其乘坐另一个航班的头等舱离港,已经进行了补救和补偿,原告似乎不应再就此“纠缠不休”。但是,法院判决指出,机票超售作为国际惯例引入中国时间较短,没有在公众中形成广泛认知,乘客欲了解民航总局发布的《航空旅行指南》对超售规则的说明,“必须进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网页,再通过两级点击方可进行。相对于机票销售的特殊性和对旅客的影响而言,此种告知方式,欠缺普及性和明确性,几乎无法让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了解。因此,即使存在《航空旅行指南》的超售说明,也不能免除被告对原告的告知义务。”
近年来,在商品房销售、汽车销售、医疗服务和教育服务等领域,消费者与开发商、经销商、医院、学校产生纠纷而引发的诉讼并不少见,但由于种种原因,在这类案件中,很少有法院明确支持消费者知情权诉求的判例。所以,对于这起全国首例机票超售案,法院以司法判决的形式,全面而充分地肯定乘客在接受航空服务时理当享有的知情权,具有典型的进步意义。
同时,此案的判决也存在一个比较明显的遗憾——法院否定了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驳回了原告提出的双倍赔偿经济损失(双倍机票款共2600元)的请求。法院认为,被告“基于市场竞争、运营成本、客源流失等考虑,未能对航班内全体旅客进行告知,客观上隐瞒了超售行为,但并非对原告本人进行虚假宣传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这与法律意义上的欺诈存在区别,因此被告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违反合同义务,而不构成对原告的欺诈。”在这里,被告是否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是判断其是否构成欺诈的一个关键要件。被告辩护人在法庭上承认,“航空公司不可能在销售机票时一一告诉乘客机票是超售的,因为那样的话会有很多人不买票,造成更多的座位虚耗。”可见,被告因为担心“会有很多人不买票,造成更多的座位虚耗”,才没有“一一告诉乘客机票是超售的”,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是客观存在的。所以,认定被告的行为不构成欺诈,难以令人信服。
在现代社会,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利。在很多情况下,知情权是公民权利的起点,没有知情权,其他许多权利如参与权、监督权、选择权、罢免权等等都无从谈起。事实表明,无论是公权机关还是商品及服务的提供者,他们在侵犯公民和消费者的知情权的同时,往往也对公民和消费者构成了欺诈,那种未尽到告知义务但并非“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因而只侵犯了公民和消费者的知情权,却并未构成欺诈的情形,只是在少数情况下才能成立。故此,司法机关如果只追究侵权者侵犯知情权的法律责任,却不对他们的欺诈行为作出认定和处理,如此“高高举起,轻轻放下”,将很难起到应有的惩戒作用。
这也明白无误地告诉我们,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尊重和保护公民、消费者的知情权,保障公民、消费者在社会政治生活和经济活动中免于不法侵害与欺诈之苦,我们还需要付出大量艰苦的努力。(文章来源: 北京青年报 )
- 0
- 顶一下
【iouter.com】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版权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非(iouter.com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果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9608691@qq.com 或电话:189六四五六4971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