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2月,康某在军都山滑雪场滑雪时不慎摔倒,工作人员将其带到拖牵迂回站下侧自行穿戴雪板。该站位于雪道下方,只靠放置几个锥形筒警示。刘某此前滑雪时已注意到锥形筒的存在。当刘某再次从坡顶滑下时,试图从锥形筒中间穿过。当他从坡顶高速滑下到锥形筒旁时,才发现正在此换滑雪板的康某。刘某撞上锥形筒后完全失控撞上康某。经鉴定,康某的伤情已构成十级伤残。
去年5月,康某起诉刘某和滑雪场,要求二者赔偿损失共计近16万元。原审法院判决刘某赔偿康某11万余元,军都山滑雪场赔偿康某4万余元。判决后,刘某和军都山滑雪场提起上诉,市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