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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驴友团”最好别接受未成年人

[日期:2011-12-13]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 [字体: ]

 

召集者如未履行“未成年人不得参加”告知义务将面临很大风险

夏天是旅游的好时节,现在越来越多的人“不走寻常路”,外出旅游时不再选择跟随旅行团走常规线路,而是当起了“驴友”,进行户外探险。不过,这样新潮的出行方式,也隐藏着不少法律风险。

 

近年来,“驴友”户外探险的遇难的新闻不时见诸媒体,作为“驴友”,该如何防范法律风险?旅行途中出了各种各样的事故,每个人又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本期“生活与法”,我们邀请广东绅源律师事务所的彭浩中律师为您指点迷津。

 

案例一

参加探险活动17岁少年骨折

网友“仙剑客”是一名资深的户外运动爱好者。一个周末,“仙剑客”查询周末天气预报为多云间晴,他便在网站发布了帖子,组织大家去郊区的山间溯溪并露营,注明活动费用“AA”制,他还在帖子中声明,活动风险自负。这次活动有10人参加,其中一位26岁的网友“星云”还带了刚结束高考的表弟,17岁的阿文。活动原本一切顺利,但周六傍晚天降暴雨,引发山洪。在撤退过程中,第一次参加溯溪活动的阿文摔倒,致小腿骨折。事后,阿文的父母向“仙剑客”和参加活动的“驴友”索赔。

 

律师说法:

“驴友团”召集者

应承担一定过错责任

彭浩中律师认为,“驴友团”最好不要接收未成年人,特别是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否则将可能面临很大的风险。召集者“仙剑客”未明确履行未成年人不得参加的告知义务,因此对阿文损害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而作为阿文的监护人,“星云”应对阿文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

 

案例二

“准旅行社”召集旅游出事故

刚刚对“驴行”感兴趣的周芸算是一头“新驴”。她在网站上看到网友“苦行僧”发了一则帖子,寻找大家去海边玩“穿越”,帖子写着“AA”制。尽管说是“AA”制,但当天活动的领队“迎客松”要求大家在原本的预算外又多交20元的费用。旅游途中,因司机开车太快出了交通事故,周芸花了医药费8306元。

 

周芸后来得知,“苦行僧”是一个准旅行社,但没有资质。周芸不知自己该怎么办。

 

律师说法:

驴友要警惕

无牌无证旅行社

彭浩中律师说,本案中的“驴友团”是一个有偿服务的旅行团,实质上,是一个无资质的旅行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苦行僧”与各“驴友”已形成事实上的旅行服务合同。彭浩中提醒,“驴友”要警惕打着“驴友团”旗号的无牌无证旅行社。

 

律师点评:

无牌旅行社侵权

可起诉直接责任人

彭浩中律师说,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条也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

 

按照上述规定,彭浩中向周芸支招。他说,如果“迎客松”不能提供或证明谁是“苦行僧”这个组织的组织成员及直接责任人的情况下,周芸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迎客松”承担赔偿责任。

 

除了起诉,周芸也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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