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小姐与网友一起外出旅游,乘坐的是非法从事客运的大巴车。途中车辆颠簸,卢小姐腰椎受伤。近日,长宁区法院一审判决陈先生负80%责任,赔偿17.9万余元。
去年5月21日,卢小姐参加网友自发组织的户外旅游活动,乘坐陈先生所有并驾驶的大巴车去安徽祁门游玩。5月23日下午1时,大巴车从一处登山地点行驶到离祁门县3公里的地方,前方路面出现异常情况,但陈先生判断只是路面柏油散裂,没有减速和避让。车辆在通过时发生了较大颠簸,从座位上弹起又落下的卢小姐,感到腰部剧烈疼痛,大声呼叫停车。看到卢小姐痛苦不堪的样子,陈先生赶紧将她送到当地医院治疗。经诊断,卢小姐的伤情为L1压缩性骨折。之后,卢小姐随大巴车返回上海。住院治疗中,卢小姐做了骨折复位内固定手术,仅医疗费就花了近7万元。
去年10月,卢小姐向长宁区法院起诉,要求陈先生赔偿25.5万余元,但陈先生只愿承担40%的赔偿责任。他认为,卢小姐腰椎受伤主要是她在车上的盘腿坐姿造成的。陈先生还提供了一张卢小姐与网友上车前的合影,照片上卢小姐没有穿鞋。
审理中,法院查明陈先生的大巴车不是客运经营车辆。由于被告提供的照片仅能证明原告合影时没有穿鞋,不能推导出原告上车后的具体坐姿,对被告的相关抗辩,法庭没有采信。
法庭认为,被告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擅自从事客运经营;途中遇到路面异常时,没有采取减速、避让措施,导致车辆发生较大颠簸使原告受伤。原告作为成年人,应懂得拒绝乘坐非法从事客运经营的车辆,但其对乘坐的车辆及驾驶员的经营资质未予关心,最终使自身利益受到损害,因此对自身所受伤害也有一定过错。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