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18日下午,任女士带女儿在和斯公司七宝镇新镇路上开设的“热带风暴”游乐园玩耍。当日下午4时左右,任女士与女儿同坐双人救生圈在“漂流河”漂流至“霹雳河”时,因“霹雳河”内的人造浪较大,将两人乘坐的救生圈涌向河道墙壁,任女士用左手在墙壁上顺势撑了一下,即感不适。遂后,和斯公司即安排车辆和工作人员将任女士送至医院检查治疗。经拍片检查为左手食指近节指骨中下段囊状占位,合并骨折,进行了石膏固定。次日,至长海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左食指近节指骨内软骨瘤,左食指近节指骨病理性骨折,需入院治疗。之后,任女士多次要求和斯公司联系保险理赔,但被拒绝。无奈之下,任女士将和斯公司告上法庭,提出索赔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和营养费等损失2万元,并保留伤残鉴定后的权利。
和斯公司辩称,公司在提供娱乐服务的设施方面是没有过错的,在合理范围内也尽到了安全保障责任,在冲浪区都有安全警示标志,设施也经过了国家有部门的检验,对游客的安全告知方面也尽到义务。任女士发生骨折是自身内生软骨瘤疾病导致,非外伤,与公司没有直接因果关系,请求驳回诉请。
经查,“热带风暴”门口竖立有《热带风暴水上乐园游园须知》标志牌。整个漂流河环绕乐园,在一餐厅处有分叉口,游客可以选择无浪区和有浪区漂流,有浪区前明确告知该区域有人造浪。和斯公司还在人造浪较大的区域墙壁上安装了防撞板。诉讼中,任女士认为手指已基本能够正常活动,故放弃保留伤残鉴定的权利的诉请。
法院认为,和斯公司作为“热带风暴水上乐园”的经营者,设立“漂流河”这一游乐项目向消费者提供娱乐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对这种设施可能导致游客受伤的风险应当由其承担。现虽在门口和“漂流河”分叉处设置警示牌,在“霹雳河”两壁设立了防撞样板以防止可能发生的风险,但由于这一游玩项目客观上仍导致了任女士受伤的后果,故可认定和斯公司未尽合理限度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任女士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在设立的警示牌明确告知的情况下,仍携女选择有浪区游玩,加上任女士手指本身存在的疾病,在一般外力作用下相比常人更容易造成伤害,任女士更应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和保护意识,因任女士自身原因导致伤害后果的发生,其应负主要责任。法院认定和斯公司承担30%民事赔偿责任,任女士自行承担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