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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

[日期:2008-01-08] 来源:  作者: [字体: ]
第八条:申请开办边境旅游业务的程序:

  边境地区开办边境旅游业务,必须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条件,做好可行性研究,拟定的实施方案,由省、自治区旅游局征求外事、公安、海关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并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国家旅游局审批。

  所申办的边境旅游业务,如涉及同我已开展边境旅游的国家或地区,由国家旅游局商外交部、公安部、海关总署等部门审批;如涉及尚未同我开展边境旅游的国家或地区,由国家旅游局商外交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后报国务院审批。经批准后,有关地方可对外签订正式协议或合同。

  第九条:我国公民参加边境旅游的办法:

  (一)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外,我国公民均可参加边境旅游。

  (二)边境省、自治区公民参加本地区的边境旅游,应当向本地区有关承办旅行社申请,旅行社统一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出境证件。

  (三)非边境省、自治区的公民参加边境旅游,应当向其户口所在地授权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一类旅行社申请,按规定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出境证件,并由边境地区有关旅行社统一办理出入境手续和安排境外旅游活动。

  第十条:双方参游人员应持用本国有效护照或代替护照的有效国际旅行证件,或两国中央政府协议规定的有效证件。

  第十一条:边境旅游的出入境手续:

  (一)双方旅游团出入国境的手续按各自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签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未签有互免签证协议的,须事先办妥对方国家的入境签证。

  (二)双方旅游团应集体出入国境,并交验旅游团名单,由边防检查机关规定验证放行。

  (三)对双方参游人员携带的进出境行李物品,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验放手续。

  第十二条:严禁公费参游,不准异地申办出境证件,严禁滞留不归或从事非法移民活动,严禁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

  旅游团成员如在境外滞留,有关承办旅行社须及时报告边防检查站和颁发出境证件的公安机关,并承担有关遣返费用。

  第十三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边境旅游业务或任意扩大边境旅游范围。对违反本办法开展边境旅游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给予罚款、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勒令停业整顿、终止其边境旅游业务等处罚。

  对违反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由各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外国旅游团成员非法进入我内地或非法滞留的,有关承办旅行社须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并承担有关费用。

  外国旅游团成员在华期间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有关旅行社须协助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边境旅游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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