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驴行你要承担责任吗?

[日期:2007-12-10] 来源:出行天下网  作者:麦晓颖 [字体: ]

明天我们还能轻松地一起出行吗?

 

赵江的水不仅仅冲走了人,还冲走了人心

 

    据《三联生活周刊》报道,2006年7月,一场发生在武鸣两江镇的“7·9”驴友出游死亡事故,让驴友自助组织出游的责任谁负再次成为人们议论和关注的热点。这一场突发的山洪不仅冲走了驴友“手手”的性命,更冲出了一场关于责任承担的法律、道德伦理争论。除了对“7·9”事件给予关注,驴友一起出行应该承担着怎样的责任和义务,又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这一系列的问题都值得我们去深思。

  “手手”母亲:为什么“手手”会出这样的事?

  在这个事故发生后,最有资格提出问题的便是“手手”的母亲,那天到底发生什么事?为什么13个人出去,只有“手手”没有回来?

  在这个活动中,谁是领队?为何在多雨季节跑到河谷中露营?为什么没有派人轮值守夜?半夜下了3场暴雨,大家在河谷中露营,应该预见到山洪暴发的可能性,为什么没有组织大家撤离?事情发生后,那些同行者在哪里?为什么同去的12个人那么冷漠,既对后事处理不力,也没有人站出来承认错误? 到底谁应该为“手手”的辞世负上应有的责任?

  韦松君:既然成为了组织者就应当承担自己应有的责任

  从看到新闻开始,韦松君便用了48小时呆在网上,疯狂地上“时空网”寻找与“手手”相关的帖子。她说:“她为‘手手’感到不值,全中国的人都知道七八月是南方的雨季,怎么还会跑到河床去露营呢?发贴组织者难道连南方暴雨季节易发山洪的基本常识都不知道?户外探险不是比谁更大胆,不是说买了背包帐篷就可以去探险了。户外探险需要专业技能,没有专业技能,怎么能当领队?不是领队,怎么敢发帖组织大家去玩?既然成为了组织就应该承担自己应有的责任。”

  韦松君认为,探险者应该总把最后的机会留给身边的人,这是户外探险家的座右铭。在读大学时候,韦松君和朋友们经历过一次著名的山难。作为幸存者,她说:“我和同伴们都经历过内心的折磨和挣扎。我们活了下来,我们要做的事情,就是完成死者未完成的事情——替他赡养父母。直到现在,我们一直在用行动弥补过失。我们这些敢于承担责任的人,创业以后,个个成功!这是一个做人的问题。”

  同行者:大家都是死里逃生,根本没有能力救她

  同行的多数人回忆事情经过时,认为自己很委屈。“果菜汁”是13人中的一员,山洪暴发时,其男朋友“极地孤客”将她从帐篷中拎了出来,幸免于难。她说:“我之前根本不认识‘手手’,山洪来临时,我们也死里逃生,根本没有能力救她,我们为什么对她负有责任呢?”

  “7·9”事件的发帖人“色狼回心转意”并不认为自己是领队,而同行者13人的团体,原本互相多不认识,出事之后,也表现出了松散的特性和不一样的立场。有一个女孩愿意接受韦松君的“维权公告”,认为自己对“手手”负有一定责任。这个女孩很快便成为其他11人孤立的“叛徒”,有两人曾私下找韦松君谈过条件,最后又回归到大队伍里,认为自己没有责任。

  从开始的争辩,到最后走上法庭,被告都辩称,各被告并无侵害“手手”的行为,“手手”的死亡是山洪暴发导致的意外事故。各被告组成的是一个完全自发、松散型的组合,扎营地点是大家自愿选择的结果。山洪暴发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被告认为,原告的诉求理由是基于道德义务规范,而非法律上的义务规范。

  一审判决:根据各人在活动中主观过错的大小来划分民事责任

  在“7·9”事件的一审判决中,法院判决书写道:“对于本案中最重要的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应根据受害人骆旋、被告梁华东与其余11名被告在本次户外活动中的主观过错大小、事发当时的客观条件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确定本案的民事责任较为适宜。”法院酌定受害人骆旋、被告梁华东与其他11名被告按2.5∶6∶1.5的责任比例来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

  网站驴友:明天我们还能一起出行吗?如果同行人发生意外,是否所有其他人都应该赔偿呢?

  事情发生后,在网友的跟帖中,责任话题被清晰地提了出来。

  “风的尽头”发帖说:在非旅游区野营其实就是探险,每一个成年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论坛上的发起者就是召集人,他是存在领导和组织责任的,但这个责任的划分目前还是空白。从道德的角度讲那12个人都有责任,“你们是一个整体,为什么13个人去只有12个人回来?”

  而一审判决下来后,引起的却是另一种后果。一些驴友提出:“明天我们还能一起出行吗?如果同行人发生意外,是否所有其他人都应该赔偿呢?法律对活动的组织者有没有保障呢?”

  一个网友在“绿野”网站上诘问,“我们高举的AA大旗,是我们要去努力实践的理想国,还是用来规避公众责任的幌子?”“费用分摊、风险自担、责任自负”的约定不一直是各大户外网站奉行的“潜规则”吗?

  也有专业驴友表示,“7·9”事件让大家认识到,“领队只是眼睛,不是大脑;是核心人物,不是决定人物。”要进一步发展户外,就要不断地加强“领队组”的力量,在整个出行的队伍中应该有主领队、副领队、CFO(首席财务官)、医务官共担责任。

  律师观点:驴友自发组队出游存在隐患,发生意外责任应该由谁承担是法律的空白点。

  随着近年户外活动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网站打出户外运动、“出驴”的组织旗号,有不少是专业网站、专业的玩家,但是也不乏一些初级驴友发帖组织活动,这都说明整个市场是良莠不齐的。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委员张树国律师也表明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发帖人是否有营利的客观事实,是本案的关键。在“7·9”事件中,因为突发意外事故,同去游玩的人来不及最终结算费用,没有形成不结算的法律事实。在没有最终结算费用之前,确定哪一方存在营利,都不妥当。

  在“7·9”事件中,导致“手手”死亡的山洪,应该算是一种不可抗力,同行的13人对召集人提出的路线、费用、扎营地点等方案,都应该预见到扎营地点的危险性,团队中没有人提出反对意见,说明大家都默认了他的意见。根据“法不禁止皆自由”的民法原理,组织自助游并不违法。但在临时团队的人之间应该是相互帮助的,他们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们的责任关系应该是均等的。

  自助游领域是我国近年来出现的一个新领域,目前,我国法律对自助游没有明确规定,而自助游形成的团队关系与旅游团队类似,但是其关系更为松散,也没有明确的责任承担人,因而当驴友们组织出游时发生意外,责任应该当由谁承担则成为了法律的一个空白点。

  随着这个领域不断发展,目前确实需要制定一套完善的法律条款来进行规范。而在还没有法律保护的这个领域,为了更好地应对这个空白领域,出游者应该在出游前深层次地了解每次出驴的时间、地点、行程、领队情况等相关的资料,并买好相关的旅游保险为自己做好更多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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