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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点门票提价涨幅最高35% 频率不得低于3年

[日期:2007-06-01]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 [字体: ]
  游览参观点门票如因成本支出大幅增加确需调整的,应当在调价前两个月向社会公布;同一门票价格上调频率不得低于3年;票价50元以下(不含50元),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价35%。2月2日,国家发改委针对各地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发出最新通知。

  通知对票价调整幅度进行了限制。50元以下(不含50元),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价35%;50元(含50元)至100元(不含1 00元),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价30%;100元(含100元)至200元(不含200元),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价25%;200元以上(含200元),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价15%。而同一门票价格上调频率不得低于3年。

  通知还要求,对具有社会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要从低制定门票价格或免费。以爱国主义教育为目的举行的展览要尽可能免费。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门票价格,因成本支出大幅增加确需调整的,应当在调价前两个月向社会公布。通知中还明确要求:“各游览参观点不得通过提高门票价格,大幅度增加职工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

  另外,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对老年人、现役军人、未成年人及学生等应适当优惠,对残疾人、儿童等实行免票。有条件的地区,对公益性城市休闲公园,可逐步实行免票开放。 (作者 廖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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