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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不力将降级

[日期:2007-06-01]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作者: [字体: ]
  核心区缓冲区禁止影视拍摄

  许多电视剧电影热衷于到自然保护区拍摄,给自然生态造成了破坏,被人们称为“‘梦工厂’推开‘垃圾门’,美景一秒狼藉一片”。如何防止此类事件继续上演?《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给影视拍摄立了“规矩”。

  《办法》明确规定,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禁止从事影视拍摄活动;在实验区内开展的影视拍摄活动 ,应当提交活动方案,报有关部门批准。影视拍摄活动不得破坏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和景观,活动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拍摄过程中建设影响环境的项目或者严重影响景观的设施,应当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法规。

  生态旅游需科学管理保驾护航

  无序过度开发将被制止

  一些旅游开发商不顾自然保护区的承受能力,肆意进行生态旅游开发,对自然生态造成了破坏。如何遏制这种不良势头?《办法》对生态旅游开发进行了规范性限制。

  环保总局负责人表示,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开展旅游、参观活动,必须进行科学管理,必须严格遵守《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开展旅游活动,实验区内可以开展旅游活动,但其方案必须经过相关的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保护区的建设规划。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没有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和不符合规划的旅游活动,将被严格制止。

  每5年至少进行1次环保评估

  保护不力将被降级问责

  部分自然保护区为了某些利益,存在纵容违法砍伐、狩猎、开垦、开矿、影视拍摄等活动的现象,如何消除这种现象?《办法》规定对保护不力的自然保护区降级问责。

  《办法》规定,要组织专门的评估委员会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状况开展评估,每5年至少要进行1次,分优、良、中、差四个等级,并将在媒体上统一公布。评估后,对于保护不力,保护对象受到严重破坏,不再符合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件的,由环保总局提出降级建议,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后,给予降级处理。被降级的自然保护区,5年之内不得再次申报设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此外,对有关行政机关或管理机构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保护区被降级的,环保总局将向其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链接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划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一般也不允许进入从事科学研究活动;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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