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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名牌出国被罚没有法律依据

[日期:2007-06-01] 来源:重庆晨报  作者: [字体: ]
  据《重庆晨报》报道近日,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公布了今明两年保护知识产权的行动方案,明确禁止个人穿假名牌出境。此前,上海多家旅行社已将“不穿戴假冒名牌出境”,明确写入欧洲游的出团“注意事项”中。有人说吉林的做法非常超前,但也有人认为,外国法律不能随意适用在中国百姓身上。对此,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法博士后、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现牛津大学访问学者李雨峰谈出个人观点。 李雨峰认为,消费者穿戴假名牌商品,是一种个人意义上的使用。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目前我国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从商标法理论来看,不应算构成侵权。

  李雨峰说,《商标法》的最终目的是规范市场,保护消费者。它制止的是那些破坏名牌厂家信誉的行为,主要针对的是造假者。仿冒生产名牌,是花很少的劳动和费用,从真名牌厂家手中抢走一些消费者。《商标法》禁止的就是这种行为。而消费者穿戴假名牌,并非有商业目的,他们不会对真名牌厂家构成竞争性的威胁。

  当记者问到,在法律层面上,穿“假”的消费者个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行政机关能否处罚消费者?李雨峰回答,处罚打击消费者,必须要说明消费者是否构成了侵权,侵了什么权。《商标法》和相关法律条例,都只规定了具有商业目的的行为,才构成对商标权的侵害。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对于商标的保护,也只针对的是具有商业目的的商品流通。因此,如果要对消费者个人使用假名牌的行为进行处罚,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侵害名牌产品的情况不少。法律上已有制止这种行为的途径,包括民事的、行政的和刑事的措施。这些不是对消费者个人使用假名牌进行打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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