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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十三陵遇保护难题 古树穿墙与古建“争宠”

[日期:2007-06-01]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 [字体: ]
  围绕古树政府曾开会

  围绕古树,已经有过一次讨论,是在2002年抢修十三陵中德陵(德陵2003年起修缮)时。

  十三陵特区办事处古树名木顾问、原建设部城建研究院专家李玉和回忆,2002年6月,文物、园林、林业专家会聚一堂,商讨怎样处理古建上滋生的古树问题。

  “当时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李玉和说,“林业专家认为按照有关法规,不能砍伐古树;而古建专家则认为, 古树对古建安全造成了威胁,不去除古树,古建隐患就一直存在。”

  这个会议无果而终。

  李玉和介绍,当时的林业部门(注:目前,园林和林业部门已合并)领导准备就此事请示市领导。李玉和记不清结果如何,但他肯定地说树没被移走。

  欲除古树而未得

  十三陵特区办事处不敢轻易动一棵古树。

  说起庆陵两棵撑破城墙的古树,办事处绿化基建科李俊医科长称,想动一棵古树,程序繁琐,先申报昌平区林业局,昌平林业局再向市林业局(现称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申报,市林业局再向市领导汇报。

  “最初修德陵时,就曾申报过,到修庆陵时,继续申报。”李俊医说:“最终,砍伐庆陵两棵古树的提议在市长办公会上没有同意。”

  “后来修缮其它陵时,我们就没再申报了。知道申报也没用。”李俊医说,后来在修缮时,尽可能地将古建和古树都“护”着。至于以后古树对古建造成破坏,无法靠修补完成时该怎样,就无法预想了。

  法规禁止砍伐古树

  除去程序问题,古建上生长着的古树能不能去除?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禁止擅自移植、砍伐、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第十五条中提到建设项目涉及古树名木的,在规划、设计和施工、安装中,应当采取避让保护措施;第十九条规定损害古树名木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第二十四条规定,砍伐、毁坏古树名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北京市明十三陵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擅自更新、采伐风景林木”。

  也就是,古树动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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