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日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甘肃首例“游客境外滞留”案画上句号,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双方签订的担保书无效,驳回了北京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青旅”)的诉讼请求。
甘肃省中国国际旅行社为甘肃人贾建花和吴银明办理了赴德、法、意等国为期十四天的旅游手续。后来,该旅行社又通过担保的方式,将两名游客“过户”给“北京青旅”。但在旅行结束时, 带队人员发现贾建花和吴银明“丢失”了。
出境游客作为一个“特殊的标的物”,被“过户”后“丢”了,酿成了一起特殊的诉讼。“北京青旅”将甘肃省中国国际旅行社诉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对方支付保证金2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因该案而发生的律师费、差旅费四万元。兰州城关法院一审驳回了“北京青旅”的诉求,“北京青旅”不服,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
二OO五年十二月九日,兰州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二OO六年四月五日,兰州城关法院重审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担保书是自愿协商的结果,确认有效。被告在游客滞留境外未归的事实发生后未按约定支付保证金,对酿成本案纠纷应负主要过错责任。而原告作为带团出国的旅游公司未能尽到监管义务,致使游客滞留未归,亦应负部分过错责任。法院判令甘肃省中国国际旅行社给付“北京青旅”保证金十二万元、律师费一点二万元,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
甘肃省中国国际旅行社不服提起上诉。兰州中院审理后认为,案件中涉及的担保书表明担保人为中国国际旅行社接待部,接待部属于旅行社的内部职能部门,分支机构不能作担保,因此该担保行为属于无效。终审撤销了重审一审判决,驳回“北京青旅”的诉讼请求。(郝冬白 刘薛梅)
甘肃省中国国际旅行社为甘肃人贾建花和吴银明办理了赴德、法、意等国为期十四天的旅游手续。后来,该旅行社又通过担保的方式,将两名游客“过户”给“北京青旅”。但在旅行结束时, 带队人员发现贾建花和吴银明“丢失”了。
出境游客作为一个“特殊的标的物”,被“过户”后“丢”了,酿成了一起特殊的诉讼。“北京青旅”将甘肃省中国国际旅行社诉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对方支付保证金2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因该案而发生的律师费、差旅费四万元。兰州城关法院一审驳回了“北京青旅”的诉求,“北京青旅”不服,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
二OO五年十二月九日,兰州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二OO六年四月五日,兰州城关法院重审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担保书是自愿协商的结果,确认有效。被告在游客滞留境外未归的事实发生后未按约定支付保证金,对酿成本案纠纷应负主要过错责任。而原告作为带团出国的旅游公司未能尽到监管义务,致使游客滞留未归,亦应负部分过错责任。法院判令甘肃省中国国际旅行社给付“北京青旅”保证金十二万元、律师费一点二万元,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
甘肃省中国国际旅行社不服提起上诉。兰州中院审理后认为,案件中涉及的担保书表明担保人为中国国际旅行社接待部,接待部属于旅行社的内部职能部门,分支机构不能作担保,因此该担保行为属于无效。终审撤销了重审一审判决,驳回“北京青旅”的诉讼请求。(郝冬白 刘薛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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