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自然人的姓名权呢?从中国姓乔名丹的自然人一侧观察,就意味着先于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取名乔丹的自然人都侵害了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的姓名权,或者反过来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侵害了先于他取名乔丹的自然人的姓名权。笔者敢说这样的逻辑及结论是不成立的,难获赞同。
    在是否侵害姓名权的问题上,侵权人与被侵权人的姓名应当是对应的,但所谓“乔丹”,只是“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这个名称的一个构成元素,而“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这个名称含有多项因素,如它含有它属于公司而非合伙这个因素,含有它是股份公司这个因素,含有它是有限责任公司这个因素,含有它是有关体育用品方面的公司这个因素。“乔丹”二字在“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中不具有姓名的地位及效力,只是“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区别于其他公司、使自己特定化的一个因素。这就是说,“乔丹”与“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在姓名方面没有对应起来,二者之间不对等,不对称。
    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再27号行政判决书所引《人民日报》、《参考消息》、《经济日报》刊登《乔丹获“冠中冠”称号》、《乔丹迈入名人堂》等信息,来佐证“乔丹”即迈克尔·杰弗里·乔丹,恰恰在阐释一个道理,一项规则:将姓“乔丹”特定化在迈克尔·杰弗里·乔丹这个篮球明星上,仅仅有“乔丹”二字是不够的,必须有其他因素,有特定情景,如篮球特别是美国篮球、篮球运动等情景。“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一家公司,从事体育活动器材等类型的商品制造、经营业务,并非篮球运动,这与使用“乔丹”二字就与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直接对应起来所需要的其他因素、特定情景是有距离的。
    所以,“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这个名称没有侵害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的姓名权。
    “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第6020569号“乔丹”商标,使用在国际分类第28类的“体育活动器材、游泳池(娱乐用)、旱冰鞋、圣诞树装饰品(灯饰和糖果除外)”商品上。在迈克尔·杰弗里·乔丹没有从事“体育活动器材、游泳池(娱乐用)、旱冰鞋、圣诞树装饰品(灯饰和糖果除外)”商品的经营活动的背景下,即使放在商标领域的视野里,“乔丹”二字在“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中也同样不具有姓名的地位及效力,只是“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区别于其他公司、使自己特定化的一个因素。
    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在第6020569号“乔丹”商标事项上也没有侵害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的姓名权。
    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再27号行政判决书认定,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了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的姓名权,笔者对此难以赞同。
 
3.迈克尔·杰弗里·乔丹损失了什么?
    如果是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了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的姓名权,必须是对迈克尔·杰弗里·乔丹造成损害,或是对其社会评价因此而降低,或是其就业因此而遇到障碍,或是其人格尊严因此而已经贬损,等等。但无证据证明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受到了此类损害,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的名誉没有受到伤害,其人格没有受到损伤,其实,系争案件中双方争的,基本上是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运营尤其是使用注册商标进行的经营

下一页 上一页
返回列表
返回首页
©2024 户外运动网 电脑版
Powered by iwms